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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融资安排pwc

1、背景

供应商融资又常称为“反向保理”,通常涉及三方:提供商品的供应商、买方和银行或出资方(‘银行’)。银行为买方与供应商之间的应付账款提供支付便利,也可能提供融资,使得供应商可以在应付账款正常到期前提前收款(及/或买方可以延后付款) 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常规流程如下: 1.供应商向买方交付商品,因此买方产生了应付账款,供应商形成了应收账款。 2.买方‘确认’应付账款一即,买方确认了购货金额、付款到期日和供应商己交付商品的事实,及/或其将 按照与银行商定的日期支付应付账款(取决于所达成的安排,该付款日期可能为到期日,也可能晚于到期日)。 3.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将被转让给银行或法律上变更为银行的应收款。 4.供应商在应收账款原到期日或提前从银行收到现金。 5.买方通常是在发票到期日或之后再向银行付款。

2020年12月,解释委员会发布了一项议程决定,给出的结论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原则及要求能够为供应商融资安排中的负债和相关现金流量的列报及相关披露提供充分的基础。因此,解释委员会决定不再将供应商融资安排纳入其工作计划。

2、应付账款是否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2.1准则依据

解释委员会的议程决定

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主体应当运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中关于终止确认的要求,评估当一项负债构成(或成为)反向保理安排的一部分时,是否及何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负债。如果主体终止确认了一项应付供应商账款并确认了一项对某金融机构的新的金融负债,则应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IAS1),来确定如何在其资产负债表中列报这项新的负债(请阅读‘资产负债表的列报’)。

对于买方而言,关键问题在于判断其是否应当终止确认原负债(即应付供应商账款)并确认对银行的新负债。如果终止确认了应付账款,买方:

•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负债;及

•应当将原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与新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利得或损失。

买方在评估是否及何时终止确认应付账款时,应当应用IFRS9中的终止确认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

  1. 债务人通过履行义务(如偿付债权人)解除了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债务人通常使用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等方式偿债。
  2. 债务人通过法定程序(如法院裁定)或债权人(如债务豁免),合法解除了债务人对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主要责任。

企业在判断金融负债现时义务的解除时应注意以下情形:

(1)企业将用于偿付金融负债的资产转入某个机构或设立信托,偿付债务的义务仍存在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也不能终止确认转出的资产。也就是说,虽然企业已为金融负债设立了“偿债基金”,但金融负债对应的债权人仍然拥有全额追索的权利时,不能认为企业的相关现时义务已解除,从而不能终止确认金融负债。

(2)企业(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且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其中,“实质上不同”是指按照新的合同条款,金融负债未来现金流量(包括支付和收取的任何费用)现值与原金融负债的剩余期间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异至少相差10%。有关现值的计算均采用原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

(3)如果一项债务工具的发行人回购了该工具,即使该发行人是该工具的做市商或打算在近期将其再次出售,企业(发行人)应当终止确认该债务工具。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解除了债务人对金融负债的主要责任,但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承诺在合同主要责任方拖欠时进行支付)的,债务人应当以其担保义务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负债,并按支付的价款加上新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之和与原金融负债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利得和损失。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各自的公允价值占整体公允价值的比例,对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主体需要评估供应商融资安排是否对应付账款作出了实质性修改,进而应当作为一项新的安排。特别是当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存在,可能会实质上改变应付账款的经济意义,因而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原现时义务已经解除,并形成了一项新的义务。

2.2判断供应商融资安排是否导致终止确认应付账款时应考虑的因素

下列问题和迹象并未穷尽所有情况,但有助于主体根据IFRS9评估供应商融资安排是否会导致终止确认应付账款。

下列问题的答案以及能够反映应付账款性质发生变化的其他迹象需要一并考虑,以便主体了解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实质以及原始应付账款是否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主体的分析应当综合考虑所有迹象,某些迹象在判断时可能比其他迹象更为重要,如包含承担连带责任、附有交叉违约条款或者提供担保,这些可能都是原始应付账款应当予以终止确认的一项重要指标。

问题 终止确认的迹象(作为银行借款) 不终止确认的迹象(继续作为应付账款)
发票是否已转让给银行或者发票对应的应付款已经在法律上被替换为对银行的新债?‘法律上的替换(novation)’和‘转让(assignment)’这两个术语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含义可能不尽一致,因此主体必须了解协议的具体条款,必要时应当寻求法律建议。 发票在法律上被替换为新债。如果交易会导致产生新的工具,且这项新工具会替代原始发票,那么其他迹象已不再相关,原始负债从法律上已经被解除,因此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发票被‘转让’。
引入供应商融资安排的目的是什么? 为了改善买方的营运资本。 为了帮助供应商获得定价合理的贷款。
引入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同时是否修改了原来的付款条款,比如变更还款日期? 是,特别是存在下列情况:1.未加入这项安排的其他供应商的付款条款没有变化,或者供应商退出这项安排时,其付款条款将恢复如初;2.在引入供应商融资安排后,买方向银行偿付的日期晚于原始发票日期;3.修改后的付款条款不符合行业标准;或4.当供应商融资安排结束,其付款条款将恢复如初。 不是。如果付款条款没有变化,或者有证据表明双方已经协商增加了付款条款,新条款符合行业标准,且/或无论是否参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所有供应商的付款条款都会发生变更。
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由谁主导? 买方选择让哪些供应商加入这项安排,并代表这些供应商商定利率及条款。 买方仅作为代理人,根据银行制定的标准引入主要供应商,由供应商和银行共同商定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如折现率)。
根据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买方是否向银行收取了任何费用或其他款项,或者,除支付初始发票金额外,是否向银行支付了任何款项? 是,如果买方支付或收取了费用,且该费用与供应商向银行保理的金额相挂钩,或买方并未提前付款却仍可获得提前付款的折扣,又或者买方支付了该安排下的全部或部分利息成本。 不是,如果所有费用及利息成本由供应商承担,或者买方支付的费用仅仅是因使用银行平台而需按发票支付的手续费。
除供应商融资安排以外,母公司或集团内的其他主体是否同时就其子公司的应付款承担连带责任、附有交叉违约条款或提供担保?此类条款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或控制权发生变更时都可能适用。 是。这类条款通常不会出现在一般的应付账款安排中,除非此类条款是原条款,否则如果包含此类条款,则表明负债的性质已经发生改变,因为银行比普通供应商获取了更多的保证。 不是。如果买方与特定供应商(通常由于某项重大的采购交易或因供应商对特定子公司的信用存在疑虑时)已签署(或在供应商融资安排外,正在单独商议)此类条款,那么在与银行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中包含类似的信用增级条款本身,并不表明负债的性质会发生变化。
供应商、买方和银行之间是否存在实质上或实际上的三方协议? 如果供应商必须与银行签订供应商融资安排,并须在到期日前转移或出售所有应收账款/发票,则表明存在三方协议,是作为银行借款的迹象。 如果供应商可以选择而非有义务在到期日前出售其应收账款,则不构成三方协议,也不是作为银行借款的迹象。
供应商融资安排是否会影响买方的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包括付款时间、确认提前付款折扣、贷记凭证的处理和逾期利息的支付? 是,如果引入供应商融资安排,其前后的付款方式显著不同,或与未纳入供应商融资安排的类似发票显著不同。 不是,如果引入供应商融资安排,其前后的付款方式并无显著不同。
买方是否可以选择何时付款? 否。 是,尽管这可能导致延期支付的罚息(比如,可能产生利息,但利息通常会低于银行借款的逾期罚息)。
当买方未还款时,供应商融资安排是否为银行提供了从买方现有银行账户直接划款的权利? 是。 否。
若发生特定违约事件是否会导致加速还款? 是,根据供应商融资安排的规定,若发生特定违约事件(如其他应付账款、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发生违约),买方必须立刻偿还供应商融资安排中的所有应付账款。 否。
供应商融资安排是否计入买方在银行的授信额度? 是,如果与买方达成该安排的银行已经为其提供了贷款或授信/透支额度,并且该安排构成这些额度的一部分,而非增加额度。 否。

3、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

当与供应商之间的原金融负债被消除或实质性修改后,根据IFRS9第3.3.1段或第3.3.2段, 与银行之间的负债一般应作为银行借款或在‘应付账款’之外的其他合适的项目下列报。即使买方未终止确认原负债,也应当考虑IAS 1第54段和第55段的要求,判断在“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中列报是否仍然合适。

买方需要审慎考虑如何描述所选定的需要单独列报的项目,以确保按照IAS 1第15段的要求公允反映主体的财务状况和如实反映交易的影响,以及提供对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具有相关性的信息。特别是,类似项目应当合并列报,不得与不相似的项目一同列报;总体影响不应当对财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

对于应付账款未予以终止确认的情况,常见问题 3.1中包含的问题可以为主体判断负债的性质或功能是否导致其应当分开单独列报提供一些帮助。

4、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报

IAS 7第6段“现金流量表”包含下列定义:经营活动指‘主体产生收入的主要活动以及投资或筹资活 动以外的所有其他活动’;及筹资活动指‘导致主体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签订了反向保理安排的主体应当确定如何对该等安排下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分类,通常分类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或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解释委员会认为,主体对于构成反向保理安排一部分的负债性质的评估,可能有助于确定相关现金流量产生自经营活动还是筹资活动。例如,如果主体认为相关负债属于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且后者构成主体用于产生收入的主要活动的营运资本的一部分,主体应当将偿还该负债的现金流出作为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流量在现金流量表中列报。相反,如果主体认为相关负债代表主体的借款,而非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主体应当将偿还该负债的现金流出作为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流量在现金流量表中列报。不涉及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不应当包括在现金流量表中(IAS 7第43段))。因此,对应某张发票的应付款作为反向保理安排的一部分被保理所产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主体应当将其在现金流量表中列报如果主体的某项筹资交易中不涉及现金流入或现金流出主体应当在财务报表的其他位置披露该项交易,并提供有关这项筹资活动的所有相关信息(IAS 7第_43段)。

2020年12月,解释委员会针对反向保理安排中现金流量的列报发布了最终议程决定。该议程决定指出,若某张发票作为反向保理安排的一部分进行了保理,买方由此所产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应当将其在现金流量表中进行列报。类似地,该议程决定还指出,若某张发票作为反向保理安排的一部分进行了保理,但买方未发生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买方不得在其现金流量表中列报该等现金流量。

根据IAS7第6段的定义,现金流量是指“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但是,IAS 7 没有提供进一步的指引,来协助主体确定是否产生了现金流量。

解释委员会并未针对主体如何确定其是否作为获取现金流量的一方提供更多指引。上述议程决定只提到‘当某张发票作为反向保理安排的一部分进行了保理,买方由此所产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并未明确是否现金流量必须通过买方自身的银行账户流入或流出,才能在现金流量表中予以反映。

这意味着,当与金融机构签订反向保理安排时,仅当这些现金流量代表该主体的现金流量时,买方可能确认一项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当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代理人代表买方结算发票金额时,这样的列报可能是适当的。

现金流量一般视为主体银行账户的变动。在某些情况下,主体可能仍会发生一笔现金流量,即使这笔现金不是通过主体的银行账户流入或流出的,比如主体指示其他方代表其自身转移现金的情况。在供应商融资安排中,主体需要运用判断进行相关评估。

主体应当考虑披露关于其如何列报此类安排产生的现金流量的信息,包括在确定列报方式时所作出的重大判断。此外,如果筹资活动的结算属于不涉及现金的交易,主体应当根据IAS 7第43和44A段披露此类不涉及现金的交易。 按照IAS7第44A-44E段,主体必须披露筹资活动产生的负债的变动情况。这包括第44C段,其中规定,这些要求适用于筹资活动产生的负债,且“这些负债的现金流量曾经或将被分类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计入现金流量表”因此,若主体将与供应商融资安排相关的现金流量列报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时,必须说明相关负债的变动情况。

5、实务中供应商融资安排的示例

5.1买方希望获得提前付款折扣

按照买方的指示,银行在合同约定的到期日之前向供应商支付款项,从而获得提前付款折扣。在银行付款后,买方不再承担向供应商支付款项的义务。买方必须偿付银行已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以及相关的利息和手续费。买方和银行将分享上述提前付款折扣。按照买方的指示,银行在合同约定的到期日之前向供应商支付款项,从而获得提前付款折扣。在银行付款后,买方不再承担向供应商支付款项的义务。买方必须偿付银行已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以及相关的利息和手续费。买方和银行将分享上述提前付款折扣。按照买方的指示,银行在合同约定的到期日之前向供应商支付款项,从而获得提前付款折扣。在银行付款后,买方不再承担向供应商支付款项的义务。买方必须偿付银行已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以及相关的利息和手续费。买方和银行将分享上述提前付款折扣。

在本例中,由于买方对供应商的原负债已解除,对银行的新负债通常应作为银行借款或在‘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之外的其他合适的项目下列报。在本例中,由于买方对供应商的原负债已解除,对银行的新负债通常应作为银行借款或在‘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之外的其他合适的项目下列报。

5.2应收账款购买协议

买方选定应付账款并通知银行后,银行为供应商提供一份应收账款购买协议。根据该份协议,银行从供应商手中买入应收账款中的权利,但买方关于应付账款的现时义务并未在法律上得以解除,买方可能还要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此类安排。例如,买方同意对其在商品销售原始条款中的权利作出变更,从而买方不再具备使用从供应商取得的贷记凭证抵销对其的应付账款的资格,或者买方可能被限制而无法直接向供应商提前付款。对于买方来说,订立供应商融资安排的经济上的考量是为具有战略意义的小型供应商提供现金流量方面的帮助;除此之外,买方没有订立此类安排的其他理由。

在上述示例下,买方需要考虑对应付账款条款的变更是否具有实质性。如果发生了实质性的变更,则应作为负债的解除进行会计处理,即终止确认原负债,并确认一项对银行的新负债。主体需要审慎考虑反向保理安排对买方权利的新增限制所产生的影响。一种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由于买方可以自主选择每项应付账款,因此买方仅会选择那些从其自身角度来看该类新增限制对权利与义务影响不重大的应付账款。相反地,也有可能出现的另外一种情况是,买方、银行和供应商三方最初已就由银行提供应付账款/应收账款再融资的最低金额达成一致。在该种情况下,买方后续将无权再自主避免对其权利作出的变更,即使该变更对于某项付款具有重大影响。

在上述示例下,买方需要考虑对应付账款条款的变更是否具有实质性。如果发生了实质性的变更,则应作为负债的解除进行会计处理,即终止确认原负债,并确认一项对银行的新负债。主体需要审慎考虑反向保理安排对买方权利的新增限制所产生的影响。一种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由于买方可以自主选择每项应付账款,因此买方仅会选择那些从其自身角度来看该类新增限制对权利与义务影响不重大的应付账款。相反地,也有可能出现的另外一种情况是,买方、银行和供应商三方最初已就由银行提供应付账款/应收账款再融资的最低金额达成一致。在该种情况下,买方后续将无权再自主避免对其权利作出的变更,即使该变更对于某项付款具有重大影响。

在上述示例下,买方需要考虑对应付账款条款的变更是否具有实质性。如果发生了实质性的变更,则应作为负债的解除进行会计处理,即终止确认原负债,并确认一项对银行的新负债。主体需要审慎考虑反向保理安排对买方权利的新增限制所产生的影响。一种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由于买方可以自主选择每项应付账款,因此买方仅会选择那些从其自身角度来看该类新增限制对权利与义务影响不重大的应付账款。相反地,也有可能出现的另外一种情况是,买方、银行和供应商三方最初已就由银行提供应付账款/应收账款再融资的最低金额达成一致。在该种情况下,买方后续将无权再自主避免对其权利作出的变更,即使该变更对于某项付款具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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