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变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披露年度财务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下均简称公司)申报财务报告、以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财务信息,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第四条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应披露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第五条对于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出专业判断的相关交易和事项,公司应充分披露具体情况、相关专业判断的理由及依据、以及与之相关的具体会计处理。
第六条特殊行业财务报告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还应当遵循其规定。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特殊行业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应予以说明。
第七条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财务报表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公司不应以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不能通过充分披露来纠正。
第九条本规则要求披露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十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重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一致。
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二条公司应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附注应当对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涉及的交易和事项作出真实、充分、明晰的说明。除特别提及母公司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事项外,均为合并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事项。
第一节公司的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应简要披露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地、总部地址、实际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以及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第二节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十四条公司应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十五条公司应评价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 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公司应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第三节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第十六条公司应制定与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具体会计政策,并充分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在本节开始部分对相关事项进行提示。公司不应简单照搬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原文,应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和自身情况进行披露。
(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二)会计期间。
(三)营业周期。公司的营业周期不同于12 个月,并以营业周期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的,应披露营业周期及确定依据。
(四)记账本位币。
(五)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六)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七)合营安排的分类及共同经营的会计处理方法。
(八)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九)发生外币交易时折算汇率的确定方法,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的折算方法,汇兑损益的处理方法以及外币报表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
(十)金融工具的分类、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金融资产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十一)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等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应收款项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披露组合类别及确定依据。基于账龄确认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应披露账龄计算方法。应收款项按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披露认定单项计提的判断标准。
(十二)存货类别,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存货的盘存制度,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按照组合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披露组合类别及确定依据以及不同类别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基于库龄确认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应披露各库龄组合可变现净值的计算方法和确定依据。
(十三)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确认标准和会计处理方法,终止经营的认定标准和列报方法。
(十四)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十五)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采用成本模式的,披露各类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方法;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披露选择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
(十六)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的分类、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估计残值率和年折旧率。
(十七)按类别披露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
(十八)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资本化期间、暂停资本化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率以及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十九)生物资产的分类及确定标准。各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及其确定依据、折旧方法。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披露选择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
(二十)各类油气资产相关支出的资本化标准,各类油气资产的折耗或摊销方法,采矿许可证等执照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油气储量估计的判断依据等。
(二十一)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披露其使用寿命的确定依据、估计情况以及摊销方法;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披露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以及对其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程序。
结合公司自身业务模式和研发项目特点,披露研发支出的归集范围,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具体标准,以及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
(二十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二十三)长期待摊费用的性质、摊销方法及摊销年限。
(二十四)职工薪酬的分类及会计处理方法。
(二十五)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和各类预计负债的计量方法。
(二十六)股份支付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修改或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
(二十七)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十八)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公司应结合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按照业务类型(如建筑施工、贸易等)披露具体收入确认方式及计量方法,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涉及不同收入确认方式及计量方法的,应当分别披露。公司披露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应包括但不限于:
1.识别履约义务涉及重大会计判断的,应披露具体判断依据。
2.确定交易价格、估计可变对价、分摊交易价格以及计量预期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所采用的方法。
3.履约义务实现方式,收入确认时点及判断依据,履约进度计量方法及判断依据。
4.主要责任人认定涉及重大会计判断的,应披露具体判断依据。
(二十九)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的确认标准、减值测试等会计处理方法。
(三十)政府补助的类型及会计处理方法。
(三十一)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及净额抵销列示的依据。
(三十二)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承租人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进行简化处理的,应披露判断依据和会计处理方法。出租人应披露租赁分类标准和会计处理方法。
(三十三)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但不限于: 采用套期会计的依据、会计处理方法,与回购公司股份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方法和判断依据,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时点和会计处理方法等。
(三十四)本期发生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司应充分披露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以及会计估计变更开始适用的时点。
4.主要责任人认定涉及重大会计判断的,应披露具体判断依据。
第四节税项
第十七条公司应按税种分项说明报告期执行的税率。存在执行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的,应按纳税主体分别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应披露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及依据。
第五节合并财务报表项目附注
第十九条资产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一)按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存放财务公司款项等分类列示货币资金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披露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公司应单独披露存放在境外且资金汇回受到限制的款项。
(二)分类列示交易性金融资产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单独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并披露指定的理由和依据。
(三)分类列示衍生金融资产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披露其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关会计处理。
(四)分类列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等应收款项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对各类应收款项应分别说明以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区分单项和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列示各类应收款项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分别占应收款项期初余额合计数、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以及各类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计提比例。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应区分不同组合方式披露该组合中各类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坏账准备期末余额,以及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
3.对于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应逐项披露各类应收款项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坏账准备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及依据。
4.披露各类应收款项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金额。本期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金额重要的,应披露转回原因、收回方式、确定原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依据及其合理性。
5.采用一般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应分三阶段披露坏账准备计提情况,以及各阶段划分依据和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6.列示本期实际核销的应收款项金额。对于其中重要的款项,应逐项披露款项性质、核销原因、履行的核销程序及核销金额。实际核销的款项由关联交易产生的,应单独披露。
7.按欠款方集中度,汇总或分别披露期末余额前5 名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期末余额及占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以及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如果公司对同一客户存在合同资产的,应将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合并计算。
8.按款项性质列示其他应收款期初、期末账面余额。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应分别披露欠款方名称、期末余额及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款项的性质、对应的账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披露因资金集中管理而列报于其他应收款的金额及相关情况。
9.对于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应列示期末已质押的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金额。区分终止确认和未终止确认情况列示已背书或贴现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金额。
10.对于重要的逾期应收利息,应按借款单位披露应收利息的期末余额、逾期时间和逾期原因、是否发生减值的判断。对于重要的账龄超过1 年的应收股利,应披露未收回的原因和对相关款项是否发生减值的判断。
11.对于合同资产,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账面价值发生重大变动的金额和原因。
(五)按账龄区间列示预付款项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各账龄区间预付款项余额占预付款项余额合计数的比例。账龄超过1 年且金额重要的预付款项,应说明未及时结算的原因。
按预付对象集中度,汇总或分别披露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项的期末余额及占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六)按存货类别列示存货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以及对应的跌价准备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本期计提、转回或转销金额。披露确定可变现净值的具体依据及本期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按组合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分类披露不同组合存货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对应的跌价准备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计提标准和比例。披露存货期末余额中含有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及其计算标准和依据。
(七)披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的原因。列示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类别、期末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及预计处置时间等。存在持有待售负债的,应参照本款披露。
(八)对于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分类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以及对应减值准备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及本期变动金额。对于重要的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分别列示其面值、票面利率、实际利率、到期日、逾期本金等信息。此外,还应说明以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采用一般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分三阶段披露减值准备计提情况,以及各阶段划分依据和减值准备计提比例。
2.列示本期实际核销的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金额。对于其中重要的款项,应逐项披露款项性质、核销原因、履行的核销程序及核销金额。实际核销的款项由关联交易产生的,应单独披露。
3.对于其他债权投资,应披露成本、应计利息、本期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减值准备。
4.将在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参照本款要求披露。
(九)分项列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和损失、本期末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和损失、本期确认的股利收入以及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原因。本期存在终止确认的,应分项披露终止确认的原因,以及因终止确认转入留存收益的累计利得和损失。
(十)按款项性质列示长期应收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坏账准备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本期变动金额,采用的折现率区间等。长期应收款减值、转回、核销情况,应参照本条第(四)款关于应收款项的相关要求披露。
(十一)按被投资单位披露长期股权投资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减变动情况、期末余额、减值情况。
(十二)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分类列示其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分类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对于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应披露转换的理由、审批程序,以及对损益、其他综合收益的影响。公司应披露未办妥产权证书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及原因。
(十三)分类列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公司应披露本期在建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的情况,期末暂时闲置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期末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及原因。
公司通过经营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应分类披露租出固定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
(十四)分项列示在建工程账面余额、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列示重要在建工程项目的本期变动情况,包括在建工程名称、预算数、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金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本期其他减少金额、期末余额、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的比例、工程进度和工程资金来源。其中工程资金来源应区分募集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来源等。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中包含资本化利息的,应披露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本期利息资本化率及资本化金额。
分项列示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十五)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分类列示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分类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十六)分类列示油气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十七)分类列示使用权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十八)分类列示无形资产账面原值、累计摊销、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披露期末无形资产中通过公司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占无形资产余额的比例。公司应披露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及原因。
(十九)分项披露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减值测试情况。
上述长期资产本期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披露可收回金额的具体确定方法。可收回金额按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应披露公允价值和处置费用的确定方式、关键参数及其确定依据。可收回金额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应披露预测期的年限、预测期及稳定期的关键参数及其确定依据。前述信息与以前年度减值测试采用的信息或外部信息明显不一致的,或公司以前年度减值测试采用信息与当年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的,应披露差异原因。
(二十)按被投资单位或项目列示产生商誉的事项,对应商誉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减值准备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公司应披露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参数及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商誉所属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构成,所属经营分部和依据,以及是否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发生变化的,应披露变化前后的构成,以及导致变化的客观事实及依据。
2.可收回金额的具体确定方法。可收回金额按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应披露公允价值和处置费用的确定方式、关键参数及其确定依据;若可收回金额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应披露预测期的年限及预测期内的收入增长率、利润率等参数及其确定依据,以及稳定期增长率、利润率、折现率等参数及其确定依据。前述信息与以前年度减值测试采用的信息或外部信息明显不一致的,或公司以前年度减值测试采用信息与当年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的,应披露差异原因。
3.形成商誉时存在业绩承诺,且报告期或报告期上一期间处于业绩承诺期内的,应披露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以及报告期或报告期上一期间商誉减值情况。
(二十一)分类列示长期待摊费用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二十二)按暂时性差异的类别列示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以及相应的暂时性差异金额。
以抵销后净额列示的,还应披露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期末互抵金额及抵销后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存在未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的,应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可抵扣亏损到期年度。
(二十三)按资产类别分项披露用于抵押、质押、查封、冻结、扣押等所有权或使用权受限资产的账面余额、账面价值及受限情况。
第二十条负债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一)按借款条件分类列示短期借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汇总披露逾期借款(包括从长期借款转入的)的期末余额。对于重要的逾期借款,还应按借款单位列示借款期末余额、借款利率、逾期时间、逾期利率。
(二)分类列示交易性金融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单独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并披露指定的理由和依据。
(三)分类列示衍生金融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披露其形成的原因以及相关会计处理。
(四)分类列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对于账龄超过1 年的重要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披露未偿还或未结转的原因。对于逾期的重要应付利息,应披露逾期金额及原因。
公司应披露到期未付的应付票据期末余额的汇总金额及原因。
(五)分类列示预收款项、合同负债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账龄超过1 年的重要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应披露未偿还或未结转的原因。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预收款项、合同负债账面价值发生重大变动的金额和原因。
(六)按薪酬类别列示应付职工薪酬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金额、本期减少金额及期末余额。
(七)按税种列示应交税费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八)分项列示1 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九)按借款条件分类列示长期借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利率区间。
(十)分项列示应付债券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按应付债券名称(不包括划分为金融负债的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金融工具),分别列示其面值、票面利率、发行日期、债券期限、发行金额、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是否违约等信息。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条件、转股时间、转股权会计处理及相关判断依据等。
公司发行其他金融工具并划分为金融负债的,应分项披露其基本情况、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划分至金融负债的依据。
存在短期应付债券的,公司应在其他流动负债中参照本款进行披露。
(十一)按流动性列示租赁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十二)按款项性质列示长期应付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十三)分类列示长期应付职工薪酬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存在设定受益计划的,公司应说明设定受益计划的内容及相关风险,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本期各类增减变动金额,设定受益计划对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影响,以及义务现值所依赖的重要精算假设和有关敏感性分析的结果。
(十四)分类列示预计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以及形成原因。重要的预计负债,应披露相关重要假设、估计。
(十五)分类列示递延收益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形成递延收益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所有者权益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一)列示股本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各类增减变动金额。
(二)分项披露其他权益工具的基本情况、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变动原因,以及相关会计处理依据。
(三)分类列示资本公积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
(四)存在库存股的,应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
(五)分类列示其他综合收益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六)分类列示专项储备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
(七)分类列示盈余公积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
(八)列示未分配利润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各类增减变动金额。对期初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的,应披露调整前、调整后金额,各项调整原因及金额。
第二十二条利润表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一)按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分别列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此外,还应披露以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收入分解信息。可以按照业务类型、经营地区、客户类型、合同类型、商品转让时间、销售渠道等类别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分解信息,以及分解信息与报告分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之间的关系等。
2.履约义务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履约义务的时间、重要的支付条款、公司承诺转让商品的性质、是否为主要责任人、公司承担的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公司提供的质量保证类型及相关义务等。
3.与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相关的信息,包括分摊至本期末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总额及其确认为收入的预计时间、可变对价等。
4.重大合同变更或重大交易价格调整相关的信息、会计处理方法及对收入的影响金额。
(二)按税金及附加项目列示各项税金及附加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三)按费用性质列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四)按性质分类列示其他收益的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五)分类列示净敞口套期收益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六)按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来源分类列示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七)分类列示投资收益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八)按照金融资产、财务担保等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分别列示信用减值损失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九)按照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分别列示资产减值损失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十)分项列示资产处置收益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十一)分项列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十二)披露所得税费用的相关信息,包括按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的当期企业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以及本期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过程。
(十三)按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分类列示本期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前金额、所得税金额及税后金额,以及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和留存收益的金额。
第二十三条现金流量表项目应披露:
(一)分项列示收到或支付的重要的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性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其中,对于本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的,还应分别总额披露取得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支付的部分,以及取得或处置收到的子公司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等。
(二)分项列示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中有关的现金性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三)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四)本期及上期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情况。披露公司持有的使用范围受限但仍作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列示的金额及理由。分类披露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货币资金的本期金额、上期金额及理由。
(五)分类列示筹资活动产生的各项负债从期初余额到期末余额所发生的变动情况,包括因现金和非现金变动产生的负债的变动。
(六)按照规定以净额列报现金流量的,应披露相关事实情况、采用净额列报的依据及财务影响。
(七)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在未来可能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活动及财务影响。
第二十四条披露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对上年年末余额进行调整的“其他”项目的性质及调整金额。
第二十五条合并财务报表项目附注中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应列示其原币金额以及折算汇率。合并财务报表中包含重要境外经营实体的,应披露其境外主要经营地、记账本位币及选择依据。记账本位币发生变化的还应披露原因及其会计处理。
(二)租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作为承租人的租赁,应披露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费用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费用、与租赁相关的现金流出总额等相关信息。涉及售后租回交易的,应披露是否满足销售及其判断依据。
2.公司作为出租人的经营租赁,应披露租赁收入及其中包含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的收入。公司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应披露销售损益、融资收益及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的收入、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与租赁投资净额的调节表。出租人还应当披露未来五年每年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以及五年后未折现租赁收款额总额。
3.公司作为生产商或经销商确认融资租赁销售损益的,应分别披露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金额。
第六节研发支出
第二十六条按费用性质披露研发支出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包括费用化研发支出和资本化研发支出。
第二十七条公司存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项目的,应分项披露开发支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对于重要的资本化研发项目,应结合研发进度、预计完成时间、预计经济利益产生方式等情况,分项说明开始资本化的时点和具体依据。分项列示开发支出减值准备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减值测试情况。
第二十八条本期存在重要外购在研项目的,应结合预期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等情况,分项说明外购在研项目资本化或费用化的判断标准和具体依据。
第七节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披露企业集团的构成,包括子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业务性质、公司的持股比例、取得方式。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同于表决权比例的,应说明表决权比例及差异原因。
公司持有其他主体半数或以下表决权但仍控制该主体、以及公司持有其他主体半数以上表决权但不控制该主体的,公司应披露相关判断和依据。披露确定公司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的判断和依据。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重要的结构化主体,应披露控制的相关判断和依据。
第三十条本期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交易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被购买方的名称、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权益比例。
(二)购买日的确定依据。
(三)购买日至报告期末被购买方的收入、净利润及现金流量。
(四)合并成本的构成、公允价值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五)或有对价的安排、购买日确认的或有对价的金额及其确定方法和依据,购买日后或有对价的变动、原因以及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被购买方未达到业绩承诺的,应说明该事项对相关商誉减值测试的影响。
(六)商誉的金额、因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以及上述金额的计算过程。对于合并中形成的大额商誉,应说明形成的主要原因。
(七)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以及承担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八)购买日或合并当期期末无法合理确定合并对价或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应披露该事实和原因、按照暂估价值入账的项目,以及本期对以前期间企业合并相关项目暂估价值进行的调整和相关会计处理。
(九)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的,除上述信息之外,还应披露以下信息:
1.购买日之前原持有股权的取得时点、取得比例、取得成本和取得方式。
2.购买日之前原持有股权在购买日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以及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3.购买日之前原持有股权在购买日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主要假设。
4.购买日之前与原持有股权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或留存收益的金额。
第三十一条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实现非上市公司或业务借壳上市并构成反向购买的,还应说明构成反向购买的依据、交易之前公司的资产是否构成业务及其判断依据、合并成本的确定方法、交易中确认的商誉或计入当期的损益或调整权益的金额及其计算过程。
第三十二条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被合并方的名称、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权益比例。
(二)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以及该控制是非暂时性的依据。
(三)合并日的确定依据。
(四)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以及比较期间被合并方的收入及净利润。 (五)合并成本的构成及其账面价值。
(六)或有对价的安排、合并日确认的或有对价的金额及其确定方法和依据,合并日后或有对价的变动及其原因。
(七)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比较期间期末及合并日的账面价值,以及承担的被合并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本期发生丧失子公司控制权交易或事项的,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丧失控制权的时点及判断依据、处置价款、处置比例、
处置方式。
(二)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所对应的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享有
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及与原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损益或留存收益的金额。
(三)丧失控制权之日,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剩余股权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以及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四)在丧失控制权之日,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主要假设。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的,还应披露以下信息:判断各项交易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的原则,前期处置股权的处置时点以及处置价款、处置比例、处置方式、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所对应的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等。
第三十四条对于其他原因导致的合并范围的变动,公司应说明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份额发生变化且该变化未影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的,应披露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情况、对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金额,以及上述金额的计算依据。
第三十六条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权益对公司重要的,应按子公司披露以下信息:
(一)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持股比例不同于表决权比例的,应说明表决权比例及差异原因。
(二)当期归属于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损益、当期向少数股东宣告分派的股利、当期期末少数股东权益余额。
(三)子公司(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除外)的重要财务信息。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披露使用资产和清偿债务存在的重大限制,以及该限制涉及的资产和负债的金额。 第三十八条公司向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了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或者有提供此类支持意向的,应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对于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业务性质、公司的持股比例。持股比例不同于表决权比例的,应说明表决权比例及差异原因。
(二)公司持有其他主体20%以下表决权但具有重大影响,或者持有其他主体20%或以上表决权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披露相关判断和依据。
(三)公司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四)本期从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收到的股利。
(五)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重要财务信息(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除外)。对于按照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应披露上述财务信息调整至公司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账面价值的调节过程。
(六)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存在公开报价的,应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对于不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公司应区分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披露汇总财务信息。
第四十一条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向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公司应披露该限制的具体情况。
第四十二条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生超额亏损且公司未予以确认的,公司应披露未确认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超额亏损份额,包括当期份额和累积份额。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披露与其对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未确认承诺,以及与其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第四十四条对于重要的共同经营,公司应披露共同经营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业务性质、公司的持股比例或享有的份额。持股比例或享有的份额不同于表决权比例的,应说明表决权比例及差异原因。共同经营为单独主体的,应披露判断为共同经营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对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公司应披露结构化主体的基础信息、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在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列报项目、在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最大损失敞口及其确定方法,并分析该最大损失敞口与财务报表中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差异及原因。
公司发起设立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且资产负债表日在该结构化主体中没有权益的,公司应披露相关原因,以及当期从结构化主体获得的收益及收益类型、当期转移至结构化主体的所有资产在转移时的账面价值。
公司有向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向的,或者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向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了支持,应披露提供支持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充分理解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相关的风险及对公司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八节政府补助
第四十六条对于报告期末按应收金额确认的政府补助,应披露应收款项的期末余额。如公司未能在预计时点收到预计金额的政府补助,公司应披露原因。
第四十七条对涉及政府补助的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附注的相关项目下,披露相关期初余额、本期新增补助金额、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本期转入其他收益等金额以及期末余额。
第四十八条对于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披露本期发生额及上期发生额。
第九节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披露金融工具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包括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计量风险的方法,以及上述信息在本期发生的变化;期末风险敞口的量化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评估风险敞口的其他数据。
第五十条公司开展套期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披露相应风险管理策略和目标、被套期风险的定性和定量信息、被套期项目及相关套期工具之间的经济关系、预期风险管理目标有效实现情况以及相应套期活动对风险敞口的影响。
公司开展符合条件套期业务并应用套期会计的,应按照套期风险类型、套期类别披露与被套期项目以及套期工具相关账面价值、已确认的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中所包含的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套期调整、套期有效性和套期无效部分来源以及套期会计对公司的财务报表相关影响。
公司开展套期业务进行风险管理、预期能实现风险管理目标但未应用套期会计的,可结合相关套期业务情况披露未应用套期会计的原因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公司发生金融资产转移的,应按照金融资产转移方式分类列示已转移金融资产性质及金额、终止确认情况及其判断依据。
因转移而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应分项列示金融资产转移的方式、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金额,及与终止确认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转移金融资产且继续涉入的,应披露资产转移方式、分项列示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的金额。
第十节公允价值的披露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按持续和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分项披露期末公允价值金额和公允价值计量的层次。
第五十三条对于持续和非持续的第一层次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应披露相关市价依据。 第五十四条对于持续和非持续的第二、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应披露使用的估值技术和重要参数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第五十五条对于持续的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应披露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改变不可观察参数可能导致公允价值显著变化的,公司应分项披露相关的敏感性分析。
第五十六条对于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应披露公允价值计量各层次之间转换的金额、原因及确定转换时点的政策。
第五十七条对于涉及估值技术变更的,公司应披露该变更及其原因。
第五十八条对于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类披露其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期初和期末金额、公允价值所属的层次。对于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披露使用的估值技术和输入值的信息。对于涉及估值技术变更的,披露该变更及其原因。
第十一节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中界定的关联方,披露关联方情况。
第六十条按照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关联托管、关联承包、关联租赁、关联担保、关联方资金拆借、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关联方承诺等关联交易类型,分别披露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披露应收、应付关联方等未结算项目情况,以及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第十二节股份支付
第六十一条公司应按授予对象类别披露本期授予、行权、解锁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数量和金额,期末发行在外的股票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第六十二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公司应披露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重要参数,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确定依据。本期估计与上期估计有重要差异的,应说明原因。公司还应披露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金额。
第六十三条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公司应披露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和重要参数。公司应披露负债中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产生的累计负债金额。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按授予对象类别分别披露本期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额。
第六十五条公司对股份支付进行修改的,应披露修改原因、内容及其财务影响。公司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应披露终止原因、内容及其财务影响。
第十三节或有事项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第六十七条公司没有重要或有事项的,也应说明。
第十四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存在的股票和债券的发行、重要的对外投资、重要的债务重组、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以及外汇汇率发生重要变动等非调整事项,分析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作出量化分析的,应说明原因。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利润分配情况,包括拟分配的利润或股利、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股利金额等。
第七十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要销售退回的,公司应披露相关情况及对报表的影响。
第十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十一条本期发现的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处理的,公司应披露前期会计差错内容、处理程序、受影响的各比较期间报表项目名称、累积影响数。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的,公司应披露重要会计差错更正的内容、批准程序、采用未来适用法的原因。
第七十二条本期发生重要债务重组的公司,应披露债务重组的详细情况,包括:债务重组方式、原重组债权债务账面价值、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或损失)金额、债务转为资本导致的股本增加额(或债权转为股份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或有应付(或有应收)金额,以及债务重组中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依据。
第七十三条公司本期发生重要资产置换(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重要资产转让及出售的,应披露相关交易的详细情况,包括资产账面价值、转让金额、转让原因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公司本期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应披露换入资产的类别、成本确定方式和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类别、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第七十四条公司应披露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要变化。
第七十五条公司应披露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终止经营利润。
第七十六条公司应披露报告分部的确定依据、分部会计政策、报告分部的财务信息(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以及分部财务信息合计金额与对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的调节过程。公司无报告分部的,应说明原因。
第七十七条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交易和事项,公司应披露具体情况、判断依据及相关会计处理。
第十六节母公司财务报表的重要项目附注
第七十八条公司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应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的重要项目附注,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投资收益等。母公司财务报表的项目附注应参照本规则第五节进行披露。
第四章补充资料
第七十九条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相关信息。
第八十条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第八十一条同时适用境内外会计准则的公司,应分项披露适用境内外准则产生差异的事项和原因,及其对净资产、净利润的影响。
第五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 年12 月25 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4 号)、2013 年9 月12 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2 号——财务报表附注中政府补助相关信息的披露》(证监会公告〔2013〕38 号)、2013 年12 月23 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4 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相关信息的披露》(证监会公告〔2013〕48 号)、2013 年12 月23 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5 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相关信息的披露》(证监会公告〔2013〕48 号)同时废止。上市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执行本规则对可比会计期间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数。
补充一、普华永道观察
修订背景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已在我国资本市场全面落地,市场参与者越来越关注信息披露,尤其是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高质量的信息披露亦是推动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随着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与相关监管规则的不断更新和完善,15号文的部分规定在实际应用中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挑战,与投资者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更高要求出现了一些差距。为此,2023版15号文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求,兼顾与其他监管规则的协调一致,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新变化、资本市场中的关注重点以及监管实践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等,补充和完善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要求,并同时减少冗余信息的披露,以引导上市公司提高财务报告编制质量,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更为有用和相关的信息。
主要修订内容
01强调重要性的判断原则和相关披露
上市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对于“重要性原则”的应用一直贯穿始终,如会计政策的制定、会计估计的披露、附注的披露等通常都会运用“重要性”的判断。本次2023版15号文的修订中特别强调了“若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应披露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该项修订使得投资人能更有针对性地了解到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编制时就特定情况和特定交易所披露的关键信息。
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信息披露中常常需要运用重要性原则,例如,存在重要少数股东权益的子公司的财务信息、重要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财务信息,又如重要在建工程项目的本期变动情况,收到或支付的重要的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等等。然而,企业会计准则和证监会的相关信息披露规则,并未对企业在进行上述重要性判断时的具体定量指标和标准进行规定,实务中不同企业采取的判断标准可能也有所不同。为此,2023版15号文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其就“重要”的判断依据,例如在披露存在重要少数股东权益的子公司的财务信息或重要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财务信息时,企业可能会考虑被投资单位的特定指标(例如收入、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在上市公司总体的占比,也可能会考虑被投资单位所处国家或地区、所处行业及发展阶段,以及是否上市等等,企业应相应予以披露。
02强化和增加了与研发支出相关的披露要求
科技创新型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但由于前期研发投入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大部分科技创新型企业研发支出的费用化占比较高。然而,上市公司的技术能力和核心价值并非简单地跟会计核算结果挂钩,为此,本次修订将原本散落在无形资产和成本费用章节中披露的研发支出相关信息进行了有机整合,新增研发支出的专门章节,要求上市公司明确披露研究开发支出的归集口径,并应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和研发项目特征进行个性化披露,从而帮助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的研发投入、研发进展和预期成果等关键信息,引导投资者恰当评价公司科技创新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此外,2023版15号文就外购在研项目提出针对性的披露要求,要求上市公司明确披露外购在研项目资本化或费用化的判断标准和具体依据,以提升财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有用性,更有利于投资者进行决策。
本次修订新增研发支出披露的专门章节,对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度均提出了相对较高的要求,我们建议公司可以通过文字和表格结合的方式予以披露。例如,2023版15号文要求上市公司应按性质汇总披露研发支出的发生额,并针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项目,分项披露开发支出的增减变动。我们建议公司可以考虑参照如下的披露样本示例进行披露。
研发开发支出
03强化长期资产和商誉减值相关的披露要求
除商誉以外的长期资产减值
2023版15号文中强化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权资产等长期资产的减值情况、减值过程中采用的关键参数及确定依据等。
近年来,监管机构对长期资产减值均予以了很大的关注。资产的减值情况通常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大。为此,本次修订针对除商誉以外的长期资产的减值情况的披露也提出了更加全面和细化的披露要求。
减值测试时往往涉及重要的会计估计和判断,为了使投资人及时了解到存在重大减值风险的长期资产的相关情况,2023版15号文要求上市公司在遵循重要性的原则下,披露长期资产的减值测试情况。这也就意味着,只要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判断某项重要的长期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并相应执行了减值测试,即使减值测试结果显示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从而无需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上市公司仍应当披露其执行相关减值测试时的关键假设、参数和确定依据。
商誉减值
2023版15号文有效整合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规定,就资产组的划分、可收回金额的确定等方面相应完善了披露要求,包括增加披露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以下简称“资产组组合”)、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重要假设及关键参数及其确定依据等信息,以及增加了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及其对商誉减值测试影响的披露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应当依据相关的资产组组合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情况分摊商誉,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当因业务重组等原因改变了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相关资产组组合构成的,也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组合。值得注意的是,业务重组和报告结构与资产组组合的变更均需要有客观和充分确凿的证据。本次修订强调了若资产组组合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应披露变化前后的构成以及导致变化的客观事实及依据,体现了包括监管在内的市场各方对该事项的关注程度。
此外,过往的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也提及,部分上市公司“业绩承诺期精准达标,而业绩承诺期满后又大幅计提商誉减值”的情形并非个案。因此,针对形成商誉时存在业绩承诺的并购交易,本次修订要求上市公司应披露相关业绩的完成情况,以及本期及对比期间的商誉减值情况,以期通过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遏制恶意“业绩变脸”和人为“大洗澡”的行为。
04根据会计准则的修订相应修订完善相关披露要求
2023版15号文充分考虑新收入准则、金融工具准则和租赁准则的修订和变化,相应修订和完善了相关披露要求。
收入
2023版15号文要求上市公司结合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按照贸易等业务类型披露具体收入确认方式及计量方法,强调当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涉及不同收入确认方式及计量方法时应当分别进行披露,以及涉及主要责任人认定的重大会计判断依据。
实务中,上市公司的业务种类和模式繁多,商业安排也形式多样。收入作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最为关注的财务指标之一,其披露也应最能体现上市公司的行业特点和业务特性。
2023版15号文基于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结合具体业务进行披露,而非照搬准则原文直接摘抄。
例如,如果某上市公司存在较大规模的贸易业务,有关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判断很可能构成其关键判断。为此,上市公司应基于贸易业务的合同条款和业务实质,充分披露公司在将相关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是否取得了控制,其是否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是否承担存货风险、是否有定价权等信息,以便于报表使用者理解公司的业务模式、交易安排和财务核算结果。
又如,设备制造与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往往涉及安装服务、质保安排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以及设备控制权转移时点的判断,上市公司应结合自身合同安排、业务特点及行业惯例等进行个性化披露。
金融工具
2023版15号文不再强调基于单项金额重大与否来考虑是否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而是根据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基于信用风险特征区分单项和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此外,针对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本次修订强调上市公司应披露各个组合类别及相关确定依据,尤其是当上市公司基于账龄确认信用风险特征组合时,还应披露账龄计算方法和具体计提比例。
同时,本次修订还明确了前五大应收账款的披露口径,即如果对同一客户同时存在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应基于两者的合并口径计算前五大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从而更有效的向投资者披露客户集中度信息。
实务中,上市公司按照账龄矩阵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较为普遍,然而,不同公司对于账龄的起算时点存在不同的认定方法。例如,部分上市公司基于逾期账龄确认账龄矩阵及对应坏账准备,部分上市公司则基于开票账龄,信息缺乏比较的基础,进而影响报表使用者的理解。为此,本次修订特别强调,当上市公司基于账龄确认信用风险特征时,应披露具体账龄计算方法,从而提高相关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租赁
2023版15号文基于新租赁准则的修订,完善了租赁相关的披露要求。例如,承租人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进行简化处理的,应披露判断依据和会计处理方法;公司作为生产商或经销商确认融资租赁销售损益的,应分别披露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金额等。
05完善现金流量相关的披露要求
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可以使投资人更好地了解上市公司的支付能力、偿债能力和周转能力,有助于投资人了解和评价公司获取现金的能力并据以预测公司未来现金流量。为此,2023版15号文也相应增加和完善了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例如,针对重要的投资活动,要求分项列示相关收到或支付的明细;针对筹资活动的变动,要求分类列示筹资活动产生的各项负债从期初余额到期末余额所发生的变动情况;同时,针对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财务状况的重大活动,也要求进行相应披露。此外,公司也应披露持有的使用范围受限但仍作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列示的金额及原因,以及以净额列报现金流量的依据及财务影响等。
为了进一步揭示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和与筹资活动相关的风险,本次修订要求公司按照各项负债的类别,分项披露其从期初余额到期末余额的变动情况,包括现金流的变动、损益的影响、不涉及现金流的影响等。上述披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关披露要求一致,对现金流量表的信息颗粒度提出了更高的编制要求。我们建议公司可以考虑参照如下的披露样本示例进行披露。
06其他主要披露要求的变化
本次修订还细化和完善了部分列报项目的披露要求,在压缩模版化披露的同时相应增强报表的可读性,针对实务中影响较为广泛的项目列举如下:
存货
针对组合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况,本次修订新增各个组合类别及确定依据的披露要求。此外,若上市公司基于存货的库龄确认可变现净值的,本次修订还要求披露各库龄组合可变现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具体计提比例。
投资性房地产
针对上市公司本期存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转换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情形,本次修订强调上市公司应披露转换的理由、审批程序,以及对损益、其他综合收益的影响。
政府补助
2023版15号文整合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2号——财务报表附注中政府补助相关信息的披露》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政府补助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套期
本次修订规范了套期业务的披露要求,并且针对公司开展套期业务但未应用套期会计的情况,提示上市公司可以结合相关套期业务情况,披露未应用套期会计的原因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或有事项
2023版15号文特别强调,即使公司没有重要或有事项的,也应进行相应说明,从而帮助投资者及时了解会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但又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事项。
保密责任
2023版15号文强调了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相关法律法规,以提示和强化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中的保密责任。
补充二、致同:编报规则第15 号文2014版与2023修订版对比
随着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化,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正式实施,对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现行规定实际应用中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部分规定执行中判断空间较大、披露模板化问题较为突出、与其他监管规则的协调衔接有待加强等,为提高财务报告编制质量。2023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4号)(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5号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主要内容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主要修订提示以及编报规则第15 号文2014版与2023修订版对比,具体如下:
一、 主要修订内容
(一)在总则中明确重要性判断原则。
对于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公司应披露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致同提示 实务中,上市公司在按照15号文披露公司基本情况、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税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等部分时都涉及到重要性的判断。上市公司有效执行重要性原则,使得财务报告详略得当、重点突出,才能提升财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虽然2014年版也明确了“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判断重要性”。但是在实务中,对于金额、性质是否重要,没有明确规定定量、定性的具体标准,也未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其确定的具体重要性标准以及确定的依据和方法。 2023年修订版第四条明确了重要性判断原则,要求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公司应披露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二)减少冗余信息披露。
简化公司基本情况等披露要求,对于其他规则已明确要披露的信息不再要求重复披露,提升财务报告可读性。
致同提示 实务中,上市公司在披露其基本情况时,有关历史沿革的信息冗长。大部分公司对每一次股权变更都进行详细的披露,导致信息大量堆积的情况。对主要经营活动的描述,部分公司照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而没有重点说明实际的经营业务;或是,描述的主要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项目注释的收入明细无法一一对应。 为了减少冗余信息的披露,2023年修订版简化了公司基本情况等披露要求,规则第十三条将原“业务性质”改为“实际从事的经营活动”,从而强调在披露“公司基本情况”时,应披露“实际从事的经营活动”,而非营业执照中列明的经营范围。 此外,2023年修订版还对于其他规则已明确要披露的信息不再要求重复披露,提升财务报告可读性。
(三)压缩模版化披露空间。
对于收入、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各行业、公司间差异较大、个性化较强的会计政策,要求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充分披露相关确认原则、计量方法及依据,不得照搬照抄《企业会计准则》。
致同提示 实务中,对于“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披露,大部分公司照搬准则规定的内容,没有结合公司自己的业务和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说明,导致披露形式化、内容冗长。例如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有些企业并不涉及一揽子交易也对相关政策进行披露导致政策披露内容过长。有些企业不涉及某项业务或涉及金额较小,却仍然对该业务相关的会计政策进行了详细披露,例如:套期会计、资产证券化、优先股、永续债等相关信息的披露。 2023年修订版对于收入、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各行业、公司间差异较大、个性化较强的会计政策,要求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充分披露相关确认原则、计量方法及依据,不得照搬照抄《企业会计准则》。
(四)细化重要报表项目附注披露要求。
主要包括:强化应收款项、存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公司披露重要资产的减值情况、减值过程中使用的关键参数及确定依据等;要求公司充分披露收入分解信息,以及识别的履约义务、交易价格分摊等重要信息;优化现金流量表披露要求,要求公司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财务状况的重大活动等;完善政府补助、股份支付、套期业务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充分反映公司经营情况。
致同提示 具体细化内容参见本文“二、编报规则第15 号文2014版与2023修订版对比”
(五)增设专节明确研发支出附注信息披露要求。
要求公司全面披露研发支出的归集范围、金额增减变动、资本化费用化判断标准及依据、减值测试情况等重要信息,引导市场各方恰当评价公司科技创新能力。
此外,为保持监管规则协调一致,本次修订结合近年《企业会计准则》和资本市场监管规则的调整,对企业合并、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政府补助等披露要求予以完善。
致同提示 参见新规则的具体披露要求 “第六节 研发支出”。
二、新旧披露对比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 | 新旧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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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新旧一致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披露年度财务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均简称公司)申报财务报告、以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披露年度财务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下均简称公司)申报财务报告、以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 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申报财务报告”纳入适用范围以确保申请上市公司适用规则的一致性。 |
第三条 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财务信息,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 第三条 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财务信息,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 对于财务信息的信息披露要求,增加了“影响投资者作出价值”的原则。 |
第四条 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判断重要性。 | 第四条 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应披露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 新旧一致 |
第五条 对于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出专业判断的相关交易和事项,公司应充分披露具体情况、相关专业判断的理由及依据、以及与之相关的具体会计处理。 | 第五条 对于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出专业判断的相关交易和事项,公司应充分披露具体情况、相关专业判断的理由及依据、以及与之相关的具体会计处理。 | 新旧一致 |
第六条 特殊行业财务报告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还应当遵循其规定。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特殊行业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应予以说明。 | 第六条 特殊行业财务报告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还应当遵循其规定。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特殊行业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应予以说明。 | 新旧一致 |
第七条 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相关法律法规。 | 增加信息披露保密要求。 | |
第二章 财务报表 | 第二章 财务报表 | |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公司不应以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不能通过充分披露来纠正。 |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公司不应以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不能通过充分披露来纠正。 | 新旧一致 |
第八条 本规则要求披露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 第九条 本规则要求披露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 新旧一致 |
第九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 第十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红筹企业无需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增加了除外情形。 |
第十条 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重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一致。 | 第十一条 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重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一致。 | 新旧一致 |
第三章 财务报表附注 | 第三章 财务报表附注 | |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附注应当对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涉及的交易和事项作出真实、充分、明晰的说明。除特别提及母公司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事项外,均为合并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事项。 | 第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附注应当对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涉及的交易和事项作出真实、充分、明晰的说明。除特别提及母公司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事项外,均为合并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事项。 | 新旧一致 |
第一节 公司的基本情况 | 第一节 公司的基本情况 | |
第十二条 公司应简要披露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地、总部地址、 | 第十三条 公司应简要披露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地、总部地址、实际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以及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 强调应披露实际从事的经营活动,而非营业执照中列明的经营范围。 |
合并范围及变化相关的披露要求合并到“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部分。 | ||
第二节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 第二节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 |
第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 第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 新旧一致 |
第十五条 公司应评价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公司应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 第十五条 公司应评价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公司应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 新旧一致 |
第三节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 第三节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 |
第十六条 公司应制定与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具体会计政策,并充分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在本节开始部分对相关事项进行提示。 | 第十六条 公司应制定与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具体会计政策,并充分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在本节开始部分对相关事项进行提示。公司不应简单照搬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原文,应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和自身情况进行披露。 | 强调应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情况进行个性化披露。 |
(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 (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 新旧一致 |
(二)会计期间。 | (二)会计期间。 | 新旧一致 |
(三)营业周期。公司对营业周期不同于12 个月,并以营业周期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的,应披露营业周期及确定依据。 | (三)营业周期。公司的营业周期不同于12 个月,并以营业周期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的,应披露营业周期及确定依据。 | 新旧一致 |
(四)记账本位币。 | (四)记账本位币。 | 新旧一致 |
(五)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 (五)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 新旧一致 |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 (六)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 增加要求披露“控制的判断标准” |
(七)合营安排的分类及共同经营的会计处理方法。 | (七)合营安排的分类及共同经营的会计处理方法。 | 新旧一致 |
(八)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 (八)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 新旧一致 |
(九)发生外币交易时折算汇率的确定方法,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的折算方法,汇兑损益的处理方法以及外币报表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 | (九)发生外币交易时折算汇率的确定方法,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的折算方法,汇兑损益的处理方法以及外币报表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 | 新旧一致 |
(十)金融工具的分类、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金融资产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 (十)金融工具的分类、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金融资产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 新旧一致 |
(十一)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 (十一)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等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应收款项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披露组合类别及确定依据。基于账龄确认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应披露账龄计算方法。应收款项按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披露认定单项计提的判断标准。 | 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等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披露要求进行了整合;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了完善; 要求披露账龄计算方法。 |
(十二)存货类别,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确定不同类别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存货的盘存制度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 (十二)存货类别,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存货的盘存制度,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按照组合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披露组合类别及确定依据以及不同类别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基于库龄确认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应披露各库龄组合可变现净值的计算方法和确定依据。 | 细化存货跌价准备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存货可变现净值相关的会计政策披露要求。 |
(十三)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确认标准。 | (十三)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确认标准和会计处理方法,终止经营的认定标准和列报方法。 | 按照会计准则,增加要求披露“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相关会计政策。 |
(十四)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 (十四)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 新旧一致 |
(十五)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采用成本模式的,披露各类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方法;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披露选择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 | (十五)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采用成本模式的,披露各类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方法;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披露选择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 | 新旧一致 |
(十六)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的分类、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估计残值率和年折旧率。 | (十六)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的分类、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估计残值率和年折旧率。 | 新租赁准则发布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已在使用权资产中核算,删除相关披露要求。 |
(十七)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 | (十七)按类别披露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 | 增加关于在建工程类别的披露要求。 |
(十八)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资本化期间、暂停资本化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率以及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 (十八)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资本化期间、暂停资本化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率以及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 新旧一致 |
(十九)生物资产的分类及确定标准。各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及其确定依据、折旧方法。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披露选择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 | (十九)生物资产的分类及确定标准。各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及其确定依据、折旧方法。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披露选择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 | 新旧一致 |
(二十)各类油气资产相关支出的资本化标准,各类油气资产的折耗或摊销方法,采矿许可证等执照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油气储量估计的判断依据等。 | (二十)各类油气资产相关支出的资本化标准,各类油气资产的折耗或摊销方法,采矿许可证等执照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油气储量估计的判断依据等。 | 新旧一致 |
(二十一)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披露其使用寿命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披露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以及对其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程序。 ` `结合公司 | (二十一)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披露其使用寿命的确定依据、估计情况以及摊销方法;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披露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以及对其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程序。 ` `结合公司自身业务模式和研发项目特点,披露研发支出的归集范围,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具体标准,以及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 | 增加披露研发支出归集范围以及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确定依据及摊销方法。 |
(二十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 (二十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 依据租赁准则,增加使用权资产的减值披露要求。 |
(二十三)长期待摊费用的性质、摊销方法及摊销年限。 | (二十三)长期待摊费用的性质、摊销方法及摊销年限。 | 新旧一致 |
(二十四)职工薪酬的分类及会计处理方法。 | (二十四)职工薪酬的分类及会计处理方法。 | 新旧一致 |
(二十五)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和各类预计负债的计量方法。 | (二十五)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和各类预计负债的计量方法。 | 新旧一致 |
(二十六)股份支付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修改或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 | (二十六)股份支付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修改或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 | 新旧一致 |
(二十七)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方法。 | (二十七)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方法。 | 新旧一致 |
(二十八)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公司应结合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披露具体收入确认时点及计量方法,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 | (二十八)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公司应结合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按照业务类型(如建筑施工、贸易等)披露具体收入确认方式及计量方法,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涉及不同收入确认方式及计量方法的,应当分别披露。公司披露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应包括但不限于: 1.识别履约义务涉及重大会计判断的,应披露具体的判断依据。 2.确定交易价格、估计可变对价、分摊交易价格以及计量预期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所采用的方法。 3.履约义务实现方式,收入确认时点及判断依据,履约进度计量方法及判断依据。 4.主要责任人认定涉及重大会计判断的,应披露具体判断依据。 | 要求结合实际生产经营特点,按照业务类型、不同经营模式进行个性化披露; 对收入五步法中影响重大的会计判断,增加信息披露要求,如:识别履约义务、可变对价、时点还是时段确认收入、履约进度等涉及重大会计判断的信息; 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时,应披露主要责任人的认定依据。 |
(二十九)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的确认标准、减值测试等会计处理方法。 | 依据收入准则,增加合同成本相关会计政策披露要求。 | |
(二十九)政府补助的类型及会计处理方法。 | (三十)政府补助的类型及会计处理方法。 | 新旧一致 |
(三十)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依据。 | (三十一)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及净额抵销列示的依据。 | 增加了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抵销依据的披露要求 |
(三十一) | (三十二)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承租人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进行简化处理的,应披露判断依据和会计处理方法。出租人应披露租赁分类标准和会计处理方法。 | 补充新租赁准则的披露要求。 |
(三十二)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但不限于: | (三十三)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但不限于:采用套期会计的依据、会计处理方法,与回购公司股份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方法和判断依据,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时点和会计处理方法等。 | 终止经营部分整合至(十三)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增加了债务重组相关披露要求 |
(三十三)本期发生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司应充分披露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 (三十四)本期发生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司应充分披露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以及会计估计变更开始适用的时点。 | 无论是法定变更还是自主变更,不再要求披露审批程序。 |
第四节 税项 | 第四节 税项 | |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税种分项说明报告期执行的税率。存在执行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的,应按纳税主体分别披露。 |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税种分项说明报告期执行的税率。存在执行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的,应按纳税主体分别披露。 | 新旧一致 |
第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及依据。 | 第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及依据。 | 新旧一致 |
第五节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附注 | 第五节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附注 | |
第十九条 资产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 第十九条 资产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 新旧一致 |
(一)按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分类列示货币资金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披露 | (一)按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存放财务公司款项等分类列示货币资金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披露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公司应单独披露存放在境外且资金汇回受到限制的款项。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增加存放财务公司款项的披露; 所有权或使用权受限资产的披露要求统一进行规范,此处不再重复要求。 |
(二)分类列示 | (二)分类列示交易性金融资产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单独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并披露指定的理由和依据。 | 依据金融工具准则调整有关表述。增加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披露要求。 |
(三)分类列示衍生金融资产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披露其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关会计处理。 | (三)分类列示衍生金融资产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披露其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关会计处理。 | 新旧一致 |
` `(四)分类列示应收票据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 `列示期末已质押的应收票据金额。区分终止确认和未终止确认列示已背书或贴现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金额。 ` `(五) ` `对应收款项应说明以下事项: ` `1. ` `2.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金额。本期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金额重要的,应披露转回原因、收回方式、确定原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依据及其合理性。 ` `3.本期实际核销的应收款项金额。对于其中重要的应收款项,应逐项披露款项性质、核销原因、履行的核销程序及核销金额。实际核销的款项由关联交易产生的,应单独披露。 ` `4.按欠款方集中度,汇总或分别披露期末余额前5名的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及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以及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 `5.按款项性质列示其他应收款期初、期末账面余额。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应分别披露欠款方名称、期末余额及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款项的性质、对应的账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 `6.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应收款项,应列示金融资产转移的方式、终止确认的应收款项金额,及与终止确认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 `7.转移应收款项且继续涉入的,应披露资产转移方式、分项列示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的金额。 | (四)分类列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等应收款项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对各类应收款项应分别说明以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区分单项和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列示各类应收款项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分别占应收款项期初余额合计数、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以及各类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计提比例。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应区分不同组合方式披露该组合中各类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坏账准备期末余额,以及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 4\.披露各类应收款项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金额。本期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金额重要的,应披露转回原因、收回方式、确定原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依据及其合理性。 5.采用一般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应分三阶段披露坏账准备计提情况,以及各阶段划分依据和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6\.列示本期实际核销的应收款项金额。对于其中重要的款项,应逐项披露款项性质、核销原因、履行的核销程序及核销金额。实际核销的款项由关联交易产生的,应单独披露。 7\.按欠款方集中度,汇总或分别披露期末余额前5名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期末余额及占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以及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如果公司对同一客户存在合同资产的,应将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合并计算。 8\.按款项性质列示其他应收款期初、期末账面余额。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应分别披露欠款方名称、期末余额及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款项的性质、对应的账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披露因资金集中管理而列报于其他应收款的金额及相关情况。 9\.对于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应列示期末已质押的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金额。区分终止确认和未终止确认情况列示已背书或贴现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金额。 10\.对于重要的逾期应收利息,应按借款单位披露应收利息的期末余额、逾期时间和逾期原因、是否发生减值的判断。对于重要的账龄超过1年的应收股利,应披露未收回的原因和对相关款项是否发生减值的判断。 11.对于合同资产,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账面价值发生重大变动的金额和原因。 | 整合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等应收款项的披露要求。 细化按单项计提和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披露要求。 对于其他应收款,增加披露采用一般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坏账准备的相关信息。同时增加披露资金集中管理相关信息。 集中度按照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合计金额排序确定前五名。 根据新收入准则,增加合同资产相关的披露要求。 |
(六)按账龄区间列示预付款项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各账龄区间预付款项余额占预付款项余额合计数的比例。账龄超过1年且金额重要的预付款项,应说明未及时结算的原因。 按预付对象集中度,汇总或分别披露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项的期末余额及占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五)按账龄区间列示预付款项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各账龄区间预付款项余额占预付款项余额合计数的比例。账龄超过1年且金额重要的预付款项,应说明未及时结算的原因。 按预付对象集中度,汇总或分别披露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项的期末余额及占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新旧一致 |
| 根据报表格式,“应收利息”、“应收股利”整合至相关报表项目。 | |
(九)按存货类别列示存货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以及对应的跌价准备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本期计提、转回或转销金额。披露确定可变现净值的具体依据及本期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披露存货期末余额中含有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 | (六)按存货类别列示存货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以及对应的跌价准备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本期计提、转回或转销金额。披露确定可变现净值的具体依据及本期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按组合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分类披露不同组合存货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对应的跌价准备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计提标准和比例。披露存货期末余额中含有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及其计算标准和依据。 | 删除了原收入准则建造合同内容;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在存货会计政策中披露,项目附注中要求按不同组合披露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标准和比例; 补充要求披露借款费用计算标准和依据。 |
(十)披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的原因。列示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类别、期末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及预计处置时间等。存在持有待售负债的,应参照本款披露。 | (七)披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的原因。列示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类别、期末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及预计处置时间等。存在持有待售负债的,应参照本款披露。 | 新旧一致 |
根据金融工具准则,删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 | ||
(八)对于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分类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以及对应减值准备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及本期变动金额。对于重要的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分别列示其面值、票面利率、实际利率、到期日、逾期本金等信息。 此外,还应说明以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采用一般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分三阶段披露减值准备计提情况,以及各阶段划分依据和减值准备计提比例。 2.列示本期实际核销的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金额。对于其中重要的款项,应逐项披露款项性质、核销原因、履行的核销程序及核销金额。实际核销的款项由关联交易产生的,应单独披露。 3.对于其他债权投资,应披露成本、应计利息、本期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减值准备。 4.将在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参照本款要求披露。 | 根据金融工具准则,增加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的披露要求。 | |
(九)分项列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和损失、本期末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和损失、本期确认的股利收入以及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原因。本期存在终止确认的,应分项披露终止确认的原因,以及因终止确认转入留存收益的累计利得和损失。 | 根据金融工具准则,增加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披露要求。 | |
(十三)按款项性质列示长期应收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对应的坏账准备期初余额、期末余额,采用的折现率区间。 ` ` | (十)按款项性质列示长期应收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坏账准备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本期变动金额,采用的折现率区间等。长期应收款减值、转回、核销情况,应参照本条第(四)款关于应收款项的相关要求披露。 | 要求参考应收款项,披露长期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信息。 金融资产转移相关披露统一在“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部分规范。 |
(十四)按被投资单位披露长期股权投资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减变动情况、期末余额、减值情况。 | (十一)按被投资单位披露长期股权投资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减变动情况、期末余额、减值情况。 | 新旧一致 |
(十五)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分类列示其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分类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公司应披露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及原因。 | (十二)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分类列示其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分类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对于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应披露转换的理由、审批程序,以及对损益、其他综合收益的影响。公司应披露未办妥产权证书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及原因。 |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应在附注中披露转换的理由、审批程序。 |
(十六) 分类列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 `公司应披露本期在建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的情况,期末暂时闲置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期末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及原因。 ` ` | (十三)分类列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公司应披露本期在建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的情况,期末暂时闲置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期末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及原因。 公司通过经营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应分类披露租出固定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 | 根据租赁准则,删除“通过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相关内容。 |
(十七) 分项列示在建工程账面余额、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列示重要在建工程项目的本期变动情况,包括在建工程名称、预算数、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金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本期其他减少金额、期末余额、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的比例、工程进度和工程资金来源。其中工程资金来源应区分募集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来源等。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中包含资本化利息的,应披露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本期利息资本化率及资本化金额。 | (十四)分项列示在建工程账面余额、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列示重要在建工程项目的本期变动情况,包括在建工程名称、预算数、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金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本期其他减少金额、期末余额、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的比例、工程进度和工程资金来源。其中工程资金来源应区分募集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来源等。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中包含资本化利息的,应披露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本期利息资本化率及资本化金额。 ` `分项列示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 增加了在建工程减值的披露要求。 |
“工程物资”包含在“在建工程”中披露。 | ||
(十九)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分类列示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分类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 (十五)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分类列示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分类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 新旧一致 |
(二十)分类列示油气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 (十六)分类列示油气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 新旧一致 |
(十七)分类列示使用权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 根据新租赁准则,增加使用权资产披露要求。 | |
(二十一)分类披露无形资产账面原值、累计摊销、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披露期末无形资产中通过公司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占无形资产余额的比例。 公司应披露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及原因。 | (十八)分类列示无形资产账面原值、累计摊销、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披露期末无形资产中通过公司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占无形资产余额的比例。 公司应披露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及原因。 | 新旧一致 |
研发支出相关披露要求整合至第六节研发支出 | ||
(十九) 分项披露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减值测试情况。 上述长期资产本期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披露可收回金额的具体确定方法。可收回金额按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应披露公允价值和处置费用的确定方式、关键参数及其确定依据。可收回金额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应披露预测期的年限、预测期及稳定期的关键参数及其确定依据。前述信息与以前年度减值测试采用的信息或外部信息明显不一致的,或公司以前年度减值测试采用信息与当年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的,应披露差异原因。 | 统一规范按照资产减值准则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的减值披露要求。 长期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的,应当披露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息,包括:根据可收回金额采用的是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还是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披露相应的确定方式、关键参数、确定依据;与以前年度信息、外部信息进行比较,明显不一致的要求说明原因。 | |
(二十三)按被投资单位或项目列示产生商誉的事项,对应商誉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减值准备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披露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参数及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 | (二十)按被投资单位或项目列示产生商誉的事项,对应商誉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减值准备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公司应披露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参数及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可收回金额的具体确定方法。可收回金额按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应披露公允价值和处置费用的确定方式、关键参数及其确定依据;若可收回金额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应披露预测期的年限及预测期内的收入增长率、利润率等参数及其确定依据,以及稳定期增长率、利润率、折现率等参数及其确定依据。前述信息与以前年度减值测试采用的信息或外部信息明显不一致的,或公司以前年度减值测试采用信息与当年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的,应披露差异原因。 3.形成商誉时存在业绩承诺,且报告期或报告期上一期间处于业绩承诺期内的,应披露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以及报告期或报告期上一期间商誉减值情况。 | 增加了商誉减值测试相关披露要求: 资产组:分摊商誉资产组(组合)的构成,发生变化的要求说明依据; 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和长期资产减值披露要求一致,要求披露确定方式、关键参数、确定依据;与以前年度信息、外部信息进行比较,差异重大的要求说明原因。 涉及业绩承诺的,披露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
(二十四)分类列示长期待摊费用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 (二十一)分类列示长期待摊费用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 新旧一致 |
(二十五)按暂时性差异的类别列示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以及相应的暂时性差异金额。 ` `以抵销后净额列示的,还应披露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期末互抵金额及抵销后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 `存在未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的,应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可抵扣亏损到期年度。 | (二十二)按暂时性差异的类别列示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以及相应的暂时性差异金额。 ` `以抵销后净额列示的,还应披露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期末互抵金额及抵销后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 `存在未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的,应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可抵扣亏损到期年度。 | 新旧一致 |
(二十三)按资产类别分项披露用于抵押、质押、查封、冻结、扣押等所有权或使用权受限资产的账面余额、账面价值及受限情况。 | 统一规范所有权或使用权受限资产的披露要求。 | |
第二十条 负债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一)按借款条件分类列示短期借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 第二十条 负债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一)按借款条件分类列示短期借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 新旧一致 |
` `(二)分类列示 | (二)分类列示交易性金融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单独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并披露指定的理由和依据。 | 增加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披露要求。 |
` `(三)分类列示衍生金融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披露其形成的原因以及相关会计处理。 | ` `(三)分类列示衍生金融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披露其形成的原因以及相关会计处理。 | 新旧一致 |
` `(四)分类列示应付票据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以及到期未付的应付票据期末余额的汇总金额。 | (四)分类列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对于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披露未偿还或未结转的原因。对于逾期的重要应付利息,应披露逾期金额及原因。 公司应披露到期未付的应付票据期末余额的汇总金额及原因。 | 整合了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披露要求。 |
(五) 披露应付账款、预收款项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按款项性质列示其他应付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及其他应付款,应披露未偿还或未结转的原因。 | (五)分类列示预收款项、合同负债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应披露未偿还或未结转的原因。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预收款项、合同负债账面价值发生重大变动的金额和原因。 | 根据新收入准则删除了建造合同相关内容,增加了预收款项和合同负债的信息披露。 |
` `(六)按薪酬类别列示应付职工薪酬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金额、本期减少金额及期末余额。 | (六)按薪酬类别列示应付职工薪酬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金额、本期减少金额及期末余额。 | 新旧一致 |
` `(七)按税种列示应交税费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 (七)按税种列示应交税费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 新旧一致 |
` ` ` ` | 根据报表格式,“应付利息”、“应付股利”整合至相关报表项目。 | |
(十)分项列示1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 (八)分项列示1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 新旧一致 |
(十一)按借款条件分类列示长期借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利率区间。 | (九)按借款条件分类列示长期借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利率区间。 | 新旧一致 |
(十二) 分项列示应付债券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按应付债券名称(不包括划分为金融负债的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金融工具),分别列示其面值、发行日期、债券期限、发行金额、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条件、转股时间。 公司发行其他金融工具并划分为金融负债的,应分项披露其基本情况、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划分至金融负债的依据。 存在短期应付债券的,公司应在其他流动负债中参照本款进行披露。 | (十)分项列示应付债券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按应付债券名称(不包括划分为金融负债的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金融工具),分别列示其面值、票面利率、发行日期、债券期限、发行金额、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是否违约等信息。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条件、转股时间、转股权会计处理及相关判断依据等。 公司发行其他金融工具并划分为金融负债的,应分项披露其基本情况、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划分至金融负债的依据。 存在短期应付债券的,公司应在其他流动负债中参照本款进行披露。 | 增加应付债券的利率、是否违约、可转换公司债券会计处理的披露要求。 |
(十一)按流动性列示租赁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 根据新租赁准则,增加租赁负债的披露要求。 | |
(十三)按款项性质列示长期应付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 (十二)按款项性质列示长期应付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 新旧一致 |
(十四)分类列示长期应付职工薪酬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存在设定受益计划的,公司应说明设定受益计划的内容及相关风险,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本期各类增减变动金额,设定受益计划对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影响,以及义务现值所依赖的重要精算假设和有关敏感性分析的结果。 | (十三)分类列示长期应付职工薪酬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存在设定受益计划的,公司应说明设定受益计划的内容及相关风险,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本期各类增减变动金额,设定受益计划对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影响,以及义务现值所依赖的重要精算假设和有关敏感性分析的结果。 | 新旧一致 |
“专项应付款”整合在“长期应付款”披露。 | ||
(十六)分类列示预计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以及形成原因。重要的预计负债,应披露相关重要假设、估计。 | (十四)分类列示预计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以及形成原因。重要的预计负债,应披露相关重要假设、估计。 | 新旧一致 |
(十七)分类列示递延收益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形成递延收益的原因。 | (十五)分类列示递延收益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形成递延收益的原因。 | 新旧一致 |
第二十一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 第二十一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 新旧一致 |
(一)列示股本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各类增减变动金额。 | (一)列示股本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各类增减变动金额。 | 新旧一致 |
(二)分项披露其他权益工具的基本情况、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变动原因,以及相关会计处理依据。 | (二)分项披露其他权益工具的基本情况、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变动原因,以及相关会计处理依据。 | 新旧一致 |
(三)分类列示资本公积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 | (三)分类列示资本公积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 | 新旧一致 |
(四)存在库存股的,应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 | (四)存在库存股的,应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 | 新旧一致 |
(五)分类列示其他综合收益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 (五)分类列示其他综合收益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 新旧一致 |
(六)分类列示专项储备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 | (六)分类列示专项储备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 | 新旧一致 |
(七)分类列示盈余公积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 | (七)分类列示盈余公积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 | 新旧一致 |
(八)列示未分配利润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各类增减变动金额。对期初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的,应披露调整前、调整后金额,各项调整原因及金额。 | (八)列示未分配利润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各类增减变动金额。对期初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的,应披露调整前、调整后金额,各项调整原因及金额。 | 新旧一致 |
第二十二条 利润表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一)按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分别列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 第二十二条 利润表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一)按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分别列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此外,还应披露以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收入分解信息。可以按照业务类型、经营地区、客户类型、合同类型、商品转让时间、销售渠道等类别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分解信息,以及分解信息与报告分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之间的关系等。 2.履约义务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履约义务的时间、重要的支付条款、公司承诺转让商品的性质、是否为主要责任人、公司承担的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公司提供的质量保证类型及相关义务等。 3.与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相关的信息,包括分摊至本期末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总额及其确认为收入的预计时间、可变对价等。 4.重大合同变更或重大交易价格调整相关的信息、会计处理方法及对收入的影响金额。 |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增加收入相关信息披露。 要求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分解信息; 增加履约义务相关的信息、与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相关的信息 合同变更和交易价格调整对收入影响重大的,应披露相关信息。 |
(三)按 | (二)按税金及附加项目列示各项税金及附加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 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改为“税金及附加”。 |
(二)按费用性质列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 (三)按费用性质列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 新旧一致 |
(四)按性质分类列示其他收益的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 增加其他收益的披露。 | |
(五)分类列示净敞口套期收益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 增加净敞口套期收益的披露。 | |
(四)按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来源分类列示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 (六)按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来源分类列示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 新旧一致 |
(五)分类列示投资收益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 (七)分类列示投资收益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 新旧一致 |
(八)按照金融资产、财务担保等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分别列示信用减值损失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 增加信用减值损失披露要求。 | |
(六)按照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分别列示资产减值损失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 (九)按照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分别列示资产减值损失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 新旧一致 |
(十)分项列示资产处置收益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 增加资产处置收益披露要求。 | |
(七)分项列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 (十一)分项列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 新旧一致 |
(八)披露所得税费用的相关信息,包括按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的当期企业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以及本期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过程。 | (十二)披露所得税费用的相关信息,包括按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的当期企业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以及本期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过程。 | 新旧一致 |
(九)按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分类列示本期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前金额、所得税金额及税后金额,以及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 (十三)按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分类列示本期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前金额、所得税金额及税后金额,以及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和留存收益的金额。 |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增加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的披露要求。 |
第二十三条 现金流量表项目应披露: (一) 分项列示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性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二) 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本期支付或收到的取得或处置子公司的现金净额,本期及上期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情况。 | 第二十三条 现金流量表项目应披露: (一)分项列示收到或支付的重要的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性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其中,对于本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的,还应分别总额披露取得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支付的部分,以及取得或处置收到的子公司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等。 (二)分项列示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中有关的现金性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三)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四)本期及上期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情况。 披露公司持有的使用范围受限但仍作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列示的金额及理由。分类披露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货币资金的本期金额、上期金额及理由。 (五)分类列示筹资活动产生的各项负债从期初余额到期末余额所发生的变动情况,包括因现金和非现金变动产生的负债的变动。 (六)按照规定以净额列报现金流量的,应披露相关事实情况、采用净额列报的依据及财务影响。 (七)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在未来可能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活动及财务影响。 | 增加现金流量表有关披露要求: 重要的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也要求展开披露。 重要的筹资活动,要求披露负债的变动情况。 增加披露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货币资金的金额和理由。 增加披露以净额列报现金流量的事实、原因及财务影响。 披露不涉及现金收支但影响重大的活动及财务影响。 |
第二十四条 披露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对上年年末余额进行调整的“其他”项目的性质及调整金额。 | 第二十四条 披露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对上年年末余额进行调整的“其他”项目的性质及调整金额。 | 新旧一致 |
第二十五条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附注中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 第二十五条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附注中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 新旧一致 |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应列示其原币金额以及折算汇率。合并财务报表中包含重要境外经营实体的,应披露其境外主要经营地、记账本位币及选择依据。记账本位币发生变化的还应披露原因及其会计处理。 |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应列示其原币金额以及折算汇率。合并财务报表中包含重要境外经营实体的,应披露其境外主要经营地、记账本位币及选择依据。记账本位币发生变化的还应披露原因及其会计处理。 | 新旧一致 |
“政府补助”相关信息在“第八节 政府补助”部分规范。 | ||
(二)租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作为承租人的租赁,应披露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费用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费用、与租赁相关的现金流出总额等相关信息。涉及售后租回交易的,应披露是否满足销售及其判断依据。 2.公司作为出租人的经营租赁,应披露租赁收入及其中包含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的收入。公司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应披露销售损益、融资收益及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的收入、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与租赁投资净额的调节表。出租人还应当披露未来五年每年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以及五年后未折现租赁收款额总额。 3.公司作为生产商或经销商确认融资租赁销售损益的,应分别披露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金额。 | 根据新租赁准则,增加企业作为承租人、出租人开展租赁业务,以及转租赁业务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 |
第六节 研发支出 | 新增一节“研发支出”披露要求。 | |
第二十六条 按费用性质披露研发支出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包括费用化研发支出和资本化研发支出。 | 费用化研发支出和资本化研发支出均需要按照费用性质披露发生额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项目的,应分项披露开发支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 `对于重要的资本化研发项目,应结合研发进度、预计完成时间、预计经济利益产生方式等情况,分项说明开始资本化的时点和具体依据。分项列示开发支出减值准备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减值测试情况。 | 重要的资本化研发项目要求披露相关信息、说明开始资本化的时点和具体依据、减值准备测试情况 | |
第二十八条 本期存在重要外购在研项目的,应结合预期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等情况,分项说明外购在研项目资本化或费用化的判断标准和具体依据。 | 对于外购研发项目,要求披露外购在研项目资本化或费用化的判断标准和依据。 | |
第七节 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 第七节 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 ` `新旧一致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企业集团的构成,包括子公司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业务性质、公司的持股比例、取得方式。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同于表决权比例的,应说明表决权比例及差异原因。 ` `公司持有其他主体半数或以下表决权但仍控制该主体、以及公司持有其他主体半数以上表决权但不控制该主体的,公司应披露相关判断和依据。披露确定公司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的判断和依据。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重要的结构化主体,应披露控制的相关判断和依据。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企业集团的构成,包括子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业务性质、公司的持股比例、取得方式。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同于表决权比例的,应说明表决权比例及差异原因。 ` `公司持有其他主体半数或以下表决权但仍控制该主体、以及公司持有其他主体半数以上表决权但不控制该主体的,公司应披露相关判断和依据。披露确定公司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的判断和依据。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重要的结构化主体,应披露控制的相关判断和依据。 | 要求披露子公司注册资本。 |
第二十六条 本期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 (七)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以及承担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 第三十条 本期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交易应披露以下信息: ` `(一)被购买方的名称、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权益比例。 ` `(二)购买日的确定依据。 ` `(三)购买日至报告期末被购买方的收入、净利润及现金流量。 ` `(四)合并成本的构成、公允价值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 `(五)或有对价的安排、购买日确认的或有对价的金额及其确定方法和依据,购买日后或有对价的变动、原因以及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被购买方未达到业绩承诺的,应说明该事项对相关商誉减值测试的影响。 ` `(六)商誉的金额、因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以及上述金额的计算过程。对于合并中形成的大额商誉,应说明形成的主要原因。 ` `(七)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以及承担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 `(八)购买日或合并当期期末无法合理确定合并对价或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应披露该事实和原因、按照暂估价值入账的项目,以及本期对以前期间企业合并相关项目暂估价值进行的调整和相关会计处理。 ` `(九)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的,除上述信息之外,还应披露以下信息: ` `1.购买日之前原持有股权的取得时点、取得比例、取得成本和取得方式。 ` `2.购买日之前原持有股权在购买日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以及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 `3.购买日之前原持有股权在购买日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主要假设。 ` `4.购买日之前与原持有股权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或留存收益的金额。 | 补充《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4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相关信息的披露(证监会公告〔2013〕48号)》的相关披露要求。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实现非上市公司或业务借壳上市并构成反向购买的,还应说明构成反向购买的依据、交易之前公司的资产是否构成业务及其判断依据、合并成本的确定方法、交易中确认的商誉或计入当期的损益或调整权益的金额及其计算过程。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实现非上市公司或业务借壳上市并构成反向购买的,还应说明构成反向购买的依据、交易之前公司的资产是否构成业务及其判断依据、合并成本的确定方法、交易中确认的商誉或计入当期的损益或调整权益的金额及其计算过程。 | 新旧一致 |
第二十七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被合并方的名称、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权益比例。 (二)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以及该控制是非暂时性的依据。 (四)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以及比较期间被合并方的收入及净利润。 (六)或有对价的安排、合并日确认的或有对价的金额及其确定方法和依据,合并日后或有对价的变动及其原因。 | 第三十二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 (五)合并成本的构成及其账面价值。 (六)或有对价的安排、合并日确认的或有对价的金额及其确定方法和依据,合并日后或有对价的变动及其原因。 | 新旧一致 |
第二十九条 本期发生丧失子公司控制权交易的,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 第三十三条 本期发生丧失子公司控制权交易或事项的,应披露以下信息: (三)丧失控制权之日,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剩余股权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以及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四)在丧失控制权之日,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主要假设。 `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的,还应披露以下信息:判断各项交易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的原则,前期处置股权的处置时点以及处置价款、处置比例、处置方式、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所对应的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等。 | 完善丧失子公司控制权交易有关披露要求。 同时补充《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5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者至丧失控制权相关信息的披露(证监会公告〔2013〕48号)》的相关披露要求。 |
第三十条 对于其他原因导致的合并范围的变动,公司应说明相关情况。 |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其他原因导致的合并范围的变动,公司应说明相关情况。 | 新旧一致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份额发生变化且该变化未影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的,应披露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情况、对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金额,以及上述金额的计算依据。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份额发生变化且该变化未影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的,应披露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情况、对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金额,以及上述金额的计算依据。 | 新旧一致 |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权益对公司重要的,应按子公司披露以下信息: ` `(一)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持股比例不同于表决权比例的,应说明表决权比例及差异原因。 (二)当期归属于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损益、当期向少数股东宣告分派的股利、当期期末少数股东权益余额。 (三)子公司(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除外)的重要财务信息。 |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权益对公司重要的,应按子公司披露以下信息:(一)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持股比例不同于表决权比例的,应说明表决权比例及差异原因。 (二)当期归属于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损益、当期向少数股东宣告分派的股利、当期期末少数股东权益余额。 (三)子公司(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除外)的重要财务信息。 | 新旧一致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使用资产和清偿债务存在的重大限制,以及该限制涉及的资产和负债的金额。 |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使用资产和清偿债务存在的重大限制,以及该限制涉及的资产和负债的金额。 | 新旧一致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向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了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或者有提供此类支持意向的,应披露相关信息。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了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或者有提供此类支持意向的,应披露相关信息。 | 新旧一致 |
第三十六条 对于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业务性质、公司的持股比例。持股比例不同于表决权比例的,应说明表决权比例及差异原因。 (二)公司持有其他主体20%以下表决权但具有重大影响,或者持有其他主体20%或以上表决权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披露相关判断和依据。 (三)公司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四)本期从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收到的股利。 (五)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重要财务信息(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除外)。对于按照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应披露上述财务信息调整至公司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账面价值的调节过程。 (六)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存在公开报价的,应披露相关信息。 | 第三十九条 对于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业务性质、公司的持股比例。持股比例不同于表决权比例的,应说明表决权比例及差异原因。 (三)公司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四)本期从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收到的股利。 (五)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重要财务信息(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除外)。对于按照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应披露上述财务信息调整至公司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账面价值的调节过程。 (六)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存在公开报价的,应披露相关信息。 | 增加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重要财务信息的列举项目。 |
第三十七条 对于不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公司应区分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披露汇总财务信息。 | 第四十条 对于不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公司应区分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披露汇总财务信息。 | 新旧一致 |
第三十八条 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向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公司应披露该限制的具体情况。 | 第四十一条 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向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公司应披露该限制的具体情况。 | 新旧一致 |
第三十九条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生超额亏损且公司未予以确认的,公司应披露未确认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超额亏损份额,包括当期份额和累积份额。 | 第四十二条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生超额亏损且公司未予以确认的,公司应披露未确认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超额亏损份额,包括当期份额和累积份额。 | 新旧一致 |
第四十条 公司应披露与其对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未确认承诺,以及与其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与其对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未确认承诺,以及与其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 新旧一致 |
第四十一条 对于重要的共同经营,公司应披露共同经营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业务性质、公司的持股比例或享有的份额。持股比例或享有的份额不同于表决权比例的,应说明表决权比例及差异原因。 共同经营为单独主体的,应披露判断为共同经营的依据。 | 第四十四条 对于重要的共同经营,公司应披露共同经营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业务性质、公司的持股比例或享有的份额。持股比例或享有的份额不同于表决权比例的,应说明表决权比例及差异原因。 共同经营为单独主体的,应披露判断为共同经营的依据。 | 新旧一致 |
第四十二条 对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公司应披露结构化主体的基础信息、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在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列报项目、在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最大损失敞口及其确定方法,并分析该最大损失敞口与财务报表中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差异及原因。 公司发起设立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且资产负债表日在该结构化主体中没有权益的,公司应披露相关原因,以及当期从结构化主体获得的收益及收益类型、当期转移至结构化主体的所有资产在转移时的账面价值。 公司有向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向的,或者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向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了支持,应披露提供支持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充分理解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相关的风险及对公司影响的其他信息。 | 第四十五条 对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公司应披露结构化主体的基础信息、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在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列报项目、在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最大损失敞口及其确定方法,并分析该最大损失敞口与财务报表中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差异及原因。 公司发起设立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且资产负债表日在该结构化主体中没有权益的,公司应披露相关原因,以及当期从结构化主体获得的收益及收益类型、当期转移至结构化主体的所有资产在转移时的账面价值。 公司有向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向的,或者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向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了支持,应披露提供支持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充分理解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相关的风险及对公司影响的其他信息。 | 新旧一致 |
第八节 政府补助 | ||
第四十六条 对于报告期末按应收金额确认的政府补助,应披露应收款项的期末余额。如公司未能在预计时点收到预计金额的政府补助,公司应披露原因。 | 政府补助作为单独—节。 要求分别披露政府补助相关应收款项、负债项目、当期损益的信息。 同时补充《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2号——财务报表附注中政府补助相关信息的披露(证监会公告〔2013〕38号)》相关披露要求。 不再要求逐项披露政府补助信息。 | |
第四十七条 对涉及政府补助的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附注的相关项目下,披露相关期初余额、本期新增补助金额、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本期转入其他收益等金额以及期末余额。 | ||
第四十八条 对于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披露本期发生额及上期发生额。 | ||
第八节 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 | 第九节 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金融工具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包括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计量风险的方法,以及上述信息在本期发生的变化;期末风险敞口的量化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评估风险敞口的其他数据。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金融工具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包括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计量风险的方法,以及上述信息在本期发生的变化;期末风险敞口的量化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评估风险敞口的其他数据。 | 新旧一致 |
【原第二十五条】 (三)按照套期类别披露套期项目及相关套期工具、被套期风险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 第五十条 公司开展套期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披露相应风险管理策略和目标、被套期风险的定性和定量信息、被套期项目及相关套期工具之间的经济关系、预期风险管理目标有效实现情况以及相应套期活动对风险敞口的影响。 公司开展符合条件套期业务并应用套期会计的,应按照套期风险类型、套期类别披露与被套期项目以及套期工具相关账面价值、已确认的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中所包含的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套期调整、套期有效性和套期无效部分来源以及套期会计对公司的财务报表相关影响。 公司开展套期业务进行风险管理、预期能实现风险管理目标但未应用套期会计的,可结合相关套期业务情况披露未应用套期会计的原因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 细化套期业务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细化风险管理策略、目标以及对风险敞口的影响等信息披露要求。 对于未应用套期会计准则的公司,企业可以自愿要披露未应用套期会计准则的原因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
【原第十九条第(五)款】 6\.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应收款项,应列示金融资产转移的方式、终止确认的应收款项金额,及与终止确认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金融资产转移的,应按照金融资产转移方式分类列示已转移金融资产性质及金额、终止确认情况及其判断依据。 因转移而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应分项列示金融资产转移的方式、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金额,及与终止确认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转移金融资产且继续涉入的,应披露资产转移方式、分项列示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的金额。 | 统一规范金融资产转移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分类分项列示金融资产转移相关信息、以及判断依据。 |
第九节 公允价值的披露 | 第十节 公允价值的披露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按持续和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分项披露期末公允价值金额和公允价值计量的层次。 |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按持续和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分项披露期末公允价值金额和公允价值计量的层次。 | 新旧一致 |
第四十五条 对于持续和非持续的第一层次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应披露相关市价依据。 | 第五十三条 对于持续和非持续的第一层次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应披露相关市价依据。 | 新旧一致 |
第四十六条 对于持续和非持续的第二、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应披露使用的估值技术和重要参数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 第五十四条 对于持续和非持续的第二、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应披露使用的估值技术和重要参数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 新旧一致 |
第四十七条 对于持续的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应披露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改变不可观察参数可能导致公允价值显著变化的,公司应分项披露相关的敏感性分析。 | 第五十五条 对于持续的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应披露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改变不可观察参数可能导致公允价值显著变化的,公司应分项披露相关的敏感性分析。 | 新旧一致 |
第四十八条 对于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应披露公允价值计量各层次之间转换的金额、原因及确定转换时点的政策。 | 第五十六条 对于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应披露公允价值计量各层次之间转换的金额、原因及确定转换时点的政策。 | 新旧一致 |
第四十九条 对于涉及估值技术变更的,公司应披露该变更及其原因。 | 第五十七条 对于涉及估值技术变更的,公司应披露该变更及其原因。 | 新旧一致 |
第五十条 对于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类披露其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期初和期末金额、公允价值所属的层次。对于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披露使用的估值技术和输入值的信息。对于涉及估值技术变更的,披露该变更及其原因。 | 第五十八条 对于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类披露其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期初和期末金额、公允价值所属的层次。对于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披露使用的估值技术和输入值的信息。对于涉及估值技术变更的,披露该变更及其原因。 | 新旧一致 |
第十节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 第十一节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中界定的关联方,披露关联方情况。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中界定的关联方,披露关联方情况。 | 新旧一致 |
第五十二条 按照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关联托管、关联承包、关联租赁、关联担保、关联方资金拆借、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关联方承诺等关联交易类型,分别披露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披露应收、应付关联方 | 第六十条 按照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关联托管、关联承包、关联租赁、关联担保、关联方资金拆借、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关联方承诺等关联交易类型,分别披露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披露应收、应付关联方等未结算项目情况,以及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 修改部分表述。 |
第十一节 股份支付 | 第十二节 股份支付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本期授予、行权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期末发行在外的股票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按授予对象类别披露本期授予、行权、解锁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数量和金额,期末发行在外的股票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 要求按授予对象类别分别披露权益工具数量和金额。 |
第五十四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公司应披露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确定依据。本期估计与上期估计有重要差异的,应说明原因。公司还应披露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金额。 | 第六十二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公司应披露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重要参数,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确定依据。本期估计与上期估计有重要差异的,应说明原因。公司还应披露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金额。 | 要求披露确定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重要参数 |
第五十五条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公司应披露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公司应披露负债中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产生的累计负债金额。 | 第六十三条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公司应披露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和重要参数。公司应披露负债中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产生的累计负债金额。 | 要求披露确定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重要参数。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本期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额。 |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按授予对象类别分别披露本期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额。 | 要求按授予对象类别分别披露股份支付费用。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股份支付进行修改的,应披露修改原因、内容及其财务影响。公司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应披露终止原因、内容及其财务影响。 |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股份支付进行修改的,应披露修改原因、内容及其财务影响。公司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应披露终止原因、内容及其财务影响。 | 新旧一致 |
第十二节 或有事项 | 第十三节 或有事项 |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 新旧一致 |
第五十九条 公司没有重要或有事项的,也应说明。 | 第六十七条 公司没有重要或有事项的,也应说明。 | 新旧一致 |
第十三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第十四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
第六十条 公司应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存在的股票和债券的发行、重要的对外投资、重要的债务重组、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以及外汇汇率发生重要变动等非调整事项,分析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作出量化分析的,应说明原因。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存在的股票和债券的发行、重要的对外投资、重要的债务重组、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以及外汇汇率发生重要变动等非调整事项,分析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作出量化分析的,应说明原因。 | 新旧一致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利润分配情况,包括拟分配的利润或股利、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股利金额等。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利润分配情况,包括拟分配的利润或股利、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股利金额等。 | 新旧一致 |
第六十二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要销售退回的,公司应披露相关情况及对报表的影响。 | 第七十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要销售退回的,公司应披露相关情况及对报表的影响。 | 新旧一致 |
第十四节 其他重要事项 | 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 |
第六十三条 本期发现的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处理的,公司应披露前期会计差错内容、处理程序、受影响的各比较期间报表项目名称、累积影响数。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的,公司应披露重要会计差错更正的内容、批准程序、采用未来适用法的原因。 | 第七十一条 本期发现的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处理的,公司应披露前期会计差错内容、处理程序、受影响的各比较期间报表项目名称、累积影响数。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的,公司应披露重要会计差错更正的内容、批准程序、采用未来适用法的原因。 | 新旧一致 |
第六十四条 本期发生重要债务重组的公司,应披露债务重组的详细情况,包括:债务重组方式、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或损失)金额、债务转为资本导致的股本增加额(或债权转为股份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或有应付(或有应收)金额,以及债务重组中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依据。 | 第七十二条 本期发生重要债务重组的公司,应披露债务重组的详细情况,包括:债务重组方式、原重组债权债务账面价值、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或损失)金额、债务转为资本导致的股本增加额(或债权转为股份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或有应付(或有应收)金额,以及债务重组中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依据。 | 按照新债务重组准则,要求披露“原重组债权债务账面价值”。 |
第六十五条 公司本期发生重要资产置换(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重要资产转让及出售的,应披露相关交易的详细情况,包括资产账面价值、转让金额、转让原因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公司本期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应披露换入资产的类别、成本确定方式和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类别、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 第七十三条 公司本期发生重要资产置换(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重要资产转让及出售的,应披露相关交易的详细情况,包括资产账面价值、转让金额、转让原因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公司本期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应披露换入资产的类别、成本确定方式和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类别、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 新旧一致 |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要变化。 |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要变化。 | 新旧一致 |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终止经营利润。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终止经营利润。 | 新旧一致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分部的确定依据、分部会计政策、报告分部的财务信息(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以及分部财务信息合计金额与对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的调节过程。公司无报告分部的,应说明原因。 |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分部的确定依据、分部会计政策、报告分部的财务信息(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以及分部财务信息合计金额与对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的调节过程。公司无报告分部的,应说明原因。 | 新旧一致 |
第六十九条 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交易和事项,公司应披露具体情况、判断依据及相关会计处理。 | 第七十七条 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交易和事项,公司应披露具体情况、判断依据及相关会计处理。 | 新旧一致 |
第十五节 母公司财务报表的重要项目附注 | 第十六节 母公司财务报表的重要项目附注 | |
第七十条 公司应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的重要项目附注,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投资收益等。母公司财务报表的项目附注应参照本规则第五节进行披露。 | 第七十八条 公司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应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的重要项目附注,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投资收益等。母公司财务报表的项目附注应参照本规则第五节进行披露。 | 与第十条呼应,除红筹企业外需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
第四章 补充资料 | 第四章 补充资料 | |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相关信息。 |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相关信息。 | 新旧一致 |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 第八十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 新旧一致 |
第七十三条 同时适用境内外会计准则的公司,应分项披露适用境内外准则产生差异的事项和原因,及其对净资产、净利润的影响。 | 第八十一条 同时适用境内外会计准则的公司,应分项披露适用境内外准则产生差异的事项和原因,及其对净资产、净利润的影响。 | 新旧一致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五章 附 则 | |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月11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1 号)同时废止。 |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5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4 号)、2013年9月12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2号——财务报表附注中政府补助相关信息的披露》(证监会公告〔2013〕38号)、2013年12月23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4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相关信息的披露》(证监会公告〔2013〕48号)、2013年12月23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5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相关信息的披露》(证监会公告〔2013〕48号)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执行本规则对可比会计期间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数。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披露对可比期间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