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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

1、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七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

第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条 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9日施行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同时废止。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

6.3.1 本指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指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6.3.2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节规定。

6.3.3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6.3.4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6.3.5 上市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6.3.6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6.3.7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6.3.8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6.3.9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6.3.10 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3.11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6.3.10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6.3.12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6.3.13 上市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6.3.14 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 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6.3.15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6.3.16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6.3.17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6.3.18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6.3.19 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6.3.20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6.3.21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6.3.22 上市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 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 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3.23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6.3.24 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3.25 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 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6.3.26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 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6.3.27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本所报告。

3、募集资金处罚案例

3.1募集资金冻结___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光平、李羿含、王诗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年3月30日,超卓航科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超卓),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6,000万元存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南京城北支行),其中5,995万元在未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被作为相关票据的保证金,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

2023年8月16日,超卓航科在《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将实际存放于招行南京城北支行的6,000万元募集资金,披露为购买了浙商银行5,995万元的结构性存款,未真实反映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

2023年10月7日,5,995万元票据保证金被划出上海超卓账户,用于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上述事项可能导致公司发生重大损失,直至2023年11月4日,公司才发布《关于部分银行存款被划转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披露上述情况,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

超卓航科上述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李光平作为公司董事长兼财务总监、李羿含作为公司总经理、王诗文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光平、李羿含、王诗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3.2 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不符___关于对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岩、杨利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年4月30日,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其中6亿元首发募集资金的用途为“偿还银行贷款”。2023年8月9日,公司披露对我部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经公司全面自查,首发募集资金浦发银行监管账户存在偿还其他金融机构及政府借款的情形。其中,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公司使用首发募集资金偿还银票到期债务0.54亿元、追加银票保证金0.50亿元、偿还融资租赁公司0.83亿元及供应链融资企业的借款0.51亿元、偿还雷州市政府项目合作借款0.34亿元,以上合计2.73亿元募集资金用途与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偿还银行贷款”不符。其中,2020年5月至6月,实际用途与披露用途不符的募集资金金额约为2.7亿元。

综上,公司未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未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用途使用首发募集资金,也未及时披露实际使用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十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陈岩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杨利所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3.3 代非实施主体子公司支付租金等____关于对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1】第 1 号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版全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版全家”)、北京安妮全版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版权”)为你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版权大数据平台建设”的实施主体。经现场检查发现,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7 月期间,上述子公司以募集资金代北京畅元国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元国讯”)支付了办公场所租金以及软件系统开发的人工费用,合计金额为 347.90 万元。畅元国讯并非你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 6.5.2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3.4 未审批出租研发大楼___关于对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经查明,2022 年 4 月 14 日,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拟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募集资金投入计划、内部结构、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其中原由母公司实施的“二次供水设备”“农饮水项目”分别变更为由合营公司浙江嘉源和达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源和达)、外协加工商嘉兴华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邦电子)进行投入,上述调整已于 2022年 5 月 10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 年 2 月 23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违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致歉的公告》称,持续督导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在未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向嘉源和达、华邦电子出租使用募集资金建设的房产。公告显示,受资本市场融资环境等因素影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低于预计规模,因此公司前期已对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进行调整。上述募投项目变更后,所需使用的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研发大楼面积较规划减少,公司将闲置空间出租给该项目的新实施单位嘉源和达、华邦电子,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2023 年3 月14 日,公司披露上述事项的整改报告公告称,公司 拟调整研发的部分实施面积、以自有资金置换前期投入的募集资金、调整相关区域的用途规划为出租。相关整改报告已于 2023 年3 月17日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3 年 4 月 3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及其前期披露的公告,合规管理、使用募集资金,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决策程序,但公司在 未履行决策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变更募集资金具体使用用途。上 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9.3.3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第 5.3.1 条、第 5.4.2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王亚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2.1 条、第 4.2.5 条、第 5.1.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第 5.1.3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王亚平予以监管警示。

3.5购置募集资金计划之外的土地___关于对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一是2021年2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716.93万元支付募集资金运用计划外的G-21-08,G-21-09,G-21-10地块购置保证金。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该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第十一条。

3.6 未将募集资金在专户集中支出__关于对广东思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李杰、林炳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2号

一、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思锐光学2023年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010万元,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但在实际募集资金使用中存在不规范:一是公司未将募集资金在专户集中支出,而是直接转入公司其他账户,与其他资金混用;二是公司将其中300万元转出至子公司中山市亚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中科技),同日亚中科技将221.72万元转入公司,用于归还银行借款,与《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用途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3.7非募集资金投资范围__关于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2020年,公司通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净额54,331.00万元,用于医用耗材集约化运营服务项目、研发办公大楼及仓储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2022年4月26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对其2020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中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披露存在如下问题:一是2021年6月10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500万元用于控股子公司阿克苏咏林瑞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并于2021年12月30日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二是2021年6月15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8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借款,并于2021年6月29日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三是2021年7月9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00万元用于重庆 SPD 项目的非募集资金投资范围,并于2022年4月24日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资金用于临时周转相关事项,均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对上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行为进行补充确认。此外,2021年度,因募集资金支出相关人员变更,公司将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募集资金818.12万元违规用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直至2022年4月24日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在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将募投项目的专项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后用于临时周转和其他项目。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式不规范,涉及金额合计8,318.12万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15.31%。

3.8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未公告__关于对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邹一飞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经查明,2022年4月28日、4月30日,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顺或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拟终止IPO 募投项目重庆伟汉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以下简称重庆伟汉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公告显示,截至2022年3月31日,重庆伟汉项目计划使用募集资金9,285.82万元,实际累计投入募集资金为4,323.50万元,投入进度为46.56%,剩余的募集资金为5,859.46万元。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计划使用募集资金4,070.万元,实际累计投入募集资金为2,118.56万元,投入进度为52.05%,剩余的募集资金为2,016.16万元。公司拟将剩余募集资金合计7875.62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公司披露称终止募投项目的原因如下,一是重庆伟汉项目于2019年底投入使用后,2020、2021年平均产能利用率仅为17.20%、12.70%,在新冠疫情影响和产业下行影响下,下游客户需求无明显改善,项目现有产能已能满足当前配套客户需求,无需进一步投资;此外,2021年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率较高,占净利润比例为232.72%,新增项目产能产生的效益不足以消化新增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二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受行业景气度下降影响,公司经营业绩下滑,已购置投入的设备及软件点位数量已能满足公司研发设计需求且有富余,且2020、2021年均未投入金额,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配套的下游客户需求仍未有明显改善迹象,按照成本控制且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原则,公司拟终止上述项目。   根据公告内容,上述终止募投项目的原因在2020年即已出现,并且已延续长达两年。在项目可行性出现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公司均未在每半年出具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对可行性发生变化作出风险提示。直至2022年4月,公司才对外披露项目终止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综上,公司关于募投项目终止风险披露不及时,其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5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邹一飞(任期2015年7月31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3.9募集资金未实际发生采购__关于对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2019年6月25日,公司子公司江苏泰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江苏慧鼎物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慧鼎)预付了钢材等采购款1,200万元,但江苏慧鼎收到采购款后未实际用于采购。直至2019年12月10、18日,公司控股股东通过过桥公司将1,200万元转给江苏慧鼎后,江苏慧鼎才按规定完成钢材等采购。

3.10募集资金发生质押__关于对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车成聚等8名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2020年11月初,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腾达)以募集资金5亿元购买理财产品,实际系存入定期存单,并以定期存单为广州朴臻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了质押担保。2021年4月27日,上述资金解除了质押,连同相关利息划回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3.11支付给供应商后返回变更用途

3.1.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济堂、张美华、李青、魏军桥)

2016年5月,同济堂借壳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上市并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募集资金15.51亿元,其中支付重组交易现金对价7.81亿元,拟用于3个募投项目7.70亿元。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同济堂以预付工程款的名义分别向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胜建设)、汉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唐电力)等4家公司累计支付1.62亿元,中胜建设、汉唐电力等4家公司将上述资金同日转回至同济堂医药,用于支付股利及日常经营开支等方面。上述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占募集资金总额(7.70亿元)的21%。同济堂在2019年4月披露的《关于2018年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2020年6月披露的《关于2019年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3.1.2关于对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韦清文、龙耐坚、李维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5年4月和8月,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向广西金太阳锅炉有限公司支付设备采购款合计3,800万元。经查,上述资金实际未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用于设备采购,2017年6月及12月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陆续将上述资金收回。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项目建设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规定。   韦清文作为公司董事长、龙耐坚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李维昌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3.12募集资金购买物品给高管用

3.12.1关于对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黄伟汕、张朝益、段文勇、卓树标、蒋进、易东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号

(三)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不规范。美联新材2016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募集资金2.23亿元,披露计划用于“中高端白色母粒产业化”、“中高端黑色母粒产业化”等项目建设。经查,公司在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于2017年12月使用募集资金166万元购买高档汽车一辆供公司董事长使用,于2018年7月使用募集资金31万元购买汽车一辆供公司董秘使用,上述费用不属于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3.12.2关于对窦啟玲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贵州监管局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工程合同或协议,套取公司资金3294.87万元。其中,套取募集资金1749.07万元,套取自有资金1545.8万元。上述资金被安排用于购买家具、家装用品等,其收货地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窦啟玲在北京和贵阳的住所。通过上述虚假工程合同或协议,公司2013年虚增固定资产270.93万元、虚增在建工程1510.49万元,2014年虚增在建工程1513.45万元,导致公司2013年至2018年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真实。   窦啟玲、王岳华、张林生、郭建兰分别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监事、财务总监,主导或参与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此负直接责任。窦啟玲、王岳华、张林生、郭建兰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二条等规定。

3.13未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_关于对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8年度内,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874.9万元未用于招股说明书所列项目用途。一是将市场营销品牌建设项目募集资金519万元用于支付日常市场销售费用;二是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347万元用于日常经营管理、生产等费用;三是将配电电器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8.9万元用于日常经营管理费用。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第五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