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CAS24号套期会计指南关于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财务机器人:感觉会计准则指南顺序有问题,应该先有被套期项目,再考虑套期工具。
4.2被套期项目
4.2.1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能够可靠计量的项目。根据被套期项目的定义和本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将下列单个项目、项目组合或其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1)已确认资产或负债。
(2)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其中,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尚未确认,是指尚未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
(3)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其中,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评估预期交易发生的可能性不能仅依靠企业管理人员的意图,而应当基于可观察的事实和相关因素。在评估预期交易发生的可能性时,企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①类似交易之前发生的频率;
②企业在财务和经营上从事此项交易的能力;
③企业有充分的资源(例如,在短期内仅能用于生产某一类型商品的设备)能够完成此项交易;
④交易不发生时可能对经营带来的损失和破坏程度;
⑤为达到相同的业务目标,企业可能会使用在实质上不同的交易的可能性(例如,计划筹集资金的企业可以通过获取银行贷款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
⑥企业的业务计划。此外,企业还应当考虑预期交易发生时点距离当前的时间跨度和预期交易的数量或价值占企业相同性质交易的数量或价值的比例。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预期交易发生的时间越远或预期交易的数量或价值占企业相同性质交易的数量或价值的比例越高,预期交易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小,就越需要有更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极可能发生”的判断。例如,企业预计将在3年后发生的交易比预计将在3个月后发生的交易的可能性小,判断前者“极可能发生”时需要更多的证据支持;企业预计将在1个月内销售1000件商品(假设在过去3个月平均每月的销售量为1000件)比预计将在1个月内销售200件商品的可能性小,判断前者“极可能发生”时需要更多的证据支持。企业应当明确区分预期交易与确定承诺。
(4)境外经营净投资。
本准则规定,境外经营净投资可以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企业既无计划也无可能在可预见的未来会计期间结算的长期外币货币性应收项目(含贷款),应当视同实质构成境外经营净投资的组成部分。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形成的期限较短的应收账款不构成境外经营净投资。境外经营可以是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或分支机构。在境内的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或分支机构,采用不同于企业记账本位币的,也视同境外经营。
企业确定被套期项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作为被套期项目,应当会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即被套期风险),在本期或未来期间会影响企业的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与之相关的被套期风险,通常包括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等。企业的一般经营风险(如固定资产毁损风险等)不能作为被套期风险,因为这些风险不能具体识别和单独计量。同样地,企业合并交易中,与购买另一个企业的确定承诺相关的风险(不包括外汇风险)也不能作为被套期风险。
(2)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不能在公允价值套期中作为被套期项目,因为权益法下,投资方只是将其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的损益份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而不确认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与之相类似,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投资也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但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因为相关的套期指定针对的是外汇风险,而不是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
(3)在运用套期会计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只有与企业集团之外的对手方之间交易形成的资产、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才能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只有与企业集团之外的对手方签订的合同才能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同一企业集团内的主体之间的交易,在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可以运用套期会计,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不得运用套期会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与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可以运用套期会计。
②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形成的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收益或损失,不能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全额抵销的,企业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将该货币性项目的外汇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③企业集团内部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按照进行此项交易的主体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标价,且相关的外汇风险将影响合并损益的,企业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将该外汇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4.2.2项目组成部分作为被套期项目的规定和要求
按照本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将上述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以及境外经营净投资等单个项目整体或者项目组合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企业也可以将上述单个项目或者项目组合的一部分(项目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项目组成部分是指小于项目整体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它仅反映其所属项目整体面临的某些风险,或仅反映一定程度的风险(例如对某项目的一定比例进行指定时)。按照本准则的规定,企业只能将下列项目组成部分或其组合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1)项目整体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中仅由某一个或多个特定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部分(风险成分)。
在风险管理实务中,企业经常不是为了对被套期项目整体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进行套期,而仅为了对特定风险成分进行套期。允许对风险成分进行指定使企业能够更灵活地识别被套期风险。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在将风险成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该风险成分应当能够单独识别并可靠计量。
在识别可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风险成分时,企业应当基于该等风险及相关套期活动所发生的特定市场环境进行评估,并考虑因风险和市场而异的相关事实和情况(例如相关风险成分是否都有市场报价从而能够可靠计量)。同时,企业应当考虑该风险成分是合同明确的风险成分,还是非合同明确的风险成分。非合同明确的风险成分存在于两种情况:①不构成合同的项目(例如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②未明确该风险成分的合同(例如确定承诺中仅包含一项单一价格,并未列明基于不同基础变量的定价公式)。
在企业风险管理活动中,有时企业只对被套期项目的单边风险进行套期,即对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中仅高于或仅低于特定价格或其他变量的部分进行套期。按照本准则规定,该套期的部分风险也可被视为风险成分,可以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例如,某企业预期将购买一批商品,为了管理该批商品未来价格上涨风险,企业可以将因该批商品未来价格上涨而导致的未来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仅对商品高于特定价格所导致的现金流量损失部分进行指定。企业在风险管理活动中,通常会使用期权作为套期工具进行单边风险的套期。一项购入期权的内在价值,而非时间价值,反映的就是被套期项目的单边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一般无法单独识别和可靠计量,因此不能被指定为金融工具的风险成分,除非该通货膨胀风险是合同明确的。但是,在个别情况下,由于通货膨胀环境和相关债务市场的特定因素,企业有可能可以把能够单独识别和可靠计量的通货膨胀风险指定为金融工具的风险成分。例如,企业在某市场环境中发行债券,通货膨胀挂钩债券的交易量和完整的利率期限结构使得该债券市场是一个具有充分流动性的市场,从而能够构造一个零息债券真实利率期限结构。这意味着对相应的货币而言,通货膨胀是市场应予以单独考虑的一项相关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可通过使用零息债券真实利率期限结构将被套期债务工具的现金流量进行折现,来确定通货膨胀风险成分(即类似于无风险利率组成部分的确定方式)。反之,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货膨胀风险成分无法单独识别和可靠计量。例如,企业发行仅具有名义利率的债券,而在发行该债券的市场中,通货膨胀挂钩债券的流动性不足以构造零息债券真实利率期限结构。在这种情况下,对市场结构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分析将无法得出通货膨胀是市场予以单独考虑的因素的结论,因此,通货膨胀风险成分不符合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条件。在实务中,无论企业实际上使用何种通货膨胀套期工具,上述结论均适用。需要强调的是,已确认的通货膨胀挂钩债券的现金流量中属于合同列明的通货膨胀风险成分(假定不要求对嵌入衍生工具进行单独会计处理)的,该通货膨胀风险能够单独识别和可靠计量,但前提是该工具的其他现金流量不会受到通货膨胀风险成分的影响。
(2)一项或多项选定的合同现金流量。
在企业风险管理活动中,企业有时会对一项或多项选定的合同现金流量进行套期。例如,企业有一笔期限为10年、年利率8%、按年付息的长期银行借款,企业出于风险管理需要,对该笔借款所产生的前5年应支付利息进行套期。按照本准则规定,一项或多项选定的合同现金流量可以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3)项目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
项目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是指项目整体金额或数量的特定部分,其可以是项目整体的一定比例部分,也可以是项目整体的某一层级部分。不同的组成部分类型产生不同的会计处理结果。因此,企业在指定名义金额组成部分时应当与其风险管理目标保持一致。
项目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包括项目整体的一定比例部分(如一项贷款的合同现金流量的50%部分)和项目整体的某一层级部分。其中,项目某一层级部分可以从已设定但开放式的总体中指定一个层级,也可以从已设定的名义金额中指定一个层级。例如,下列各项均属于项目某一层级部分:
①货币性交易量的一部分。例如,甲公司2×17年1月实现首笔20万美元的出口销售之后,下一笔金额为20万美元的出口销售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可以作为指定的被套期项目。
②实物数量的一部分。例如,甲公司储藏在某地的500万立方米的底层天然气,可以作为指定的被套期项目。
③实物或其他交易量的一部分。例如,甲炼化公司2×17年6月购入的前1000桶石油,乙发电企业2×17年6月售出的前100兆瓦小时的电力等,均可以作为指定的被套期项目。
④被套期项目的名义金额的某一层。例如,金额为1亿元的确定承诺的最后8000万元部分;金额为1亿元的固定利率债券的底层2000万元部分;可按公允价值提前偿付的总金额为1亿元(设定的名义金额为1亿元)的固定利率债务的顶层3000万元部分。如果某一层级部分在公允价值套期中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则企业应从设定的名义金额中对其进行指定。企业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重新计量被套期项目(即根据归属于被套期风险的公允价值变动重新计量相关项目),以满足公允价值套期的要求。公允价值套期调整必须在损益中确认,且确认时间不得迟于该项目终止确认的时点。因此,企业应当对所设定的名义金额进行跟踪。例如,必须对上述设定的总名义金额1亿元的固定利率债券进行跟踪,以跟踪底层的2000万元或顶层的3000万元部分。如果项目整体的某一层级部分包含提前还款权,且该提前还款权的公允价值受被套期风险变化影响的,企业不得将该层级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的被套期项目,但企业在计量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时已包含该提前还款权影响的情况除外。
4.2.3汇总风险敞口作为被套期项目的规定和要求
本准则规定,企业可以将符合被套期项目条件的风险敞口与衍生工具组合形成的汇总风险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在指定此类被套期项目时,企业应当评估该汇总风险敞口是否是由风险敞口与衍生工具相结合,从而产生了不同于该风险敞口的另一个风险敞口,并将其作为针对某项(或几项)特定风险的一个风险敞口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基于该汇总风险敞口指定被套期项目。
企业基于汇总风险敞口指定被套期项目时,应当在评估套期有效性和计量套期无效部分时考虑构成该汇总风险敞口的所有项目的综合影响。但是,构成该汇总风险敞口的项目仍须单独进行会计处理,具体要求如下:
(1)作为汇总风险敞口组成部分的衍生工具应当单独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
(2)如果在构成汇总风险敞口的各项目之间指定套期关系,则衍生工具作为汇总风险敞口组成部分的方式应当与该衍生工具在此汇总风险敞口层面上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方式保持一致。例如,对于构成汇总风险敞口的各项目之间的套期关系,如果企业在指定套期工具时将衍生工具的远期要素排除在外,则企业在将该衍生工具作为汇总风险敞口的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也应当将远期要素予以排除。
4.2.4项目组成部分与项目总现金流量之间的关系
当金融项目或非金融项目的现金流量的组成部分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该组成部分应当少于或等于整个项目的现金流量总额。但是,整个项目的所有现金流量可以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而且被套期的只能是某一特定风险(如一项基准利率或者基准商品价格变动所形成的变动风险)。
企业在初始确认一项固定利率资产或负债后对其进行公允价值套期的,如果基准利率高于该资产或负债所收到或支付的合同固定利率,本准则允许企业将等于基准利率部分的现金流量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但其前提是该基准利率应当低于如同企业在首次指定被套期项目日购入或发行该工具所重新计算的该资产或负债的实际利率。
4.2.5被套期项目的组合
当企业出于风险管理目的对一组项目进行组合管理,且组合中的每一个项目(包括其组成部分)单独都属于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时,可以将该项目组合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一组风险相互抵销的项目形成风险净敞口,一组风险不存在相互抵销的项目形成风险总敞口。只有当企业出于风险管理目的以净额为基础进行套期时,风险净敞口才符合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判断企业是否以净额为基础进行套期应当基于事实,而不仅仅是声明或文件记录。因此,如果仅仅为了达到特定的会计结果却无法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目标,企业不得运用以净额为基础的套期会计。净敞口套期必须是既定风险管理策略的组成部分,通常应当获得企业关键管理人员的批准。
当企业将形成风险净敞口的一组项目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应当将构成该净敞口的所有项目的项目组合整体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不应当将不明确的净敞口抽象金额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例如,某公司拥有一组在9个月后履约的金额为100万美元的确定销售承诺,以及一组在18个月后履约的金额为120万美元的确定购买承诺。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不能将一个最大金额为20万美元的抽象金额的净头寸进行指定,而必须对形成该被套期净头寸的购买总额和销售总额进行指定。
风险净敞口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符合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在现金流量套期中,企业仅可以将外汇风险净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并且应当在套期指定中明确预期交易预计影响损益的报告期间,以及预期交易的性质和数量。
企业根据其风险管理目标,可以将一组项目的一定比例或某一层级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当企业将一组项目的某一层级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层级能够单独识别并可靠计量。
(2)企业的风险管理目标是对该层级进行套期。
(3)该层级所在的整体项目组合中的所有项目均面临相同的被套期风险。
(4)对于已经存在的项目(如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进行的套期,被套期层级所在的整体项目组合可识别并可追踩。
(5)该层级包含提前还款权的,应当符合本准则第九条项目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4.1套期工具
4.1.1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金融工具。根据套期工具的定义和本准则的规定,可以作为套期工具的金融工具包括: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具,但签出期权除外。企业只有在对购入期权(包括嵌入在混合合同中的购入期权)进行套期时,签出期权才可以作为套期工具。嵌入在混合合同中但未分拆的衍生工具不能作为单独的套期工具。
衍生工具通常可以作为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等。例如,某企业为规避库存铜价格下跌的风险,可以卖出一定数量铜期货合同。其中,铜期货合同即是套期工具。
衍生工具无法有效地对冲被套期项目风险的,不能作为套期工具。企业的签出期权(除非该签出期权指定用于抵销购入期权)不能作为套期工具,因为该期权的潜在损失可能大大超过被套期项目的潜在利得,从而不能有效地对冲被套期项目的风险。而购入期权的一方可能承担的损失最多就是期权费,可能拥有的利得通常等于或大大超过被套期项目的潜在损失,可被用来有效对冲被套期项目的风险,因此购入期权的一方可以将购入的期权作为套期工具。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且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负债除外。
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且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负债,由于没有将整体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不能被指定为套期工具。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均为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企业应当对因运用公允价值选择权而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进行评估,以确保套期工具的指定并未与运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目标相冲突,即不会再次产生已通过运用公允价值选择权消除的会计错配。
(3)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除外)或非衍生金融负债的外汇风险成分指定为套期工具。
4.1.2对套期工具的指定
(1)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前述符合条件的金融工具整体(或外汇风险套期中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的外汇风险成分)指定为套期工具。因为企业对套期工具进行计量时,通常以该金融工具整体为对象,采用单一的公允价值基础对其进行计量。但是,由于期权的时间价值、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通常具备套期成本的特征且可以单独计量,为便于提高某些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本准则允许企业在对套期工具进行指定时,作出以下例外处理:
①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期权的价值包括内在价值(立即执行期权时现货价格与行权价格之差所带来的收益)和时间价值(期权的价格与内在价值之差)。随着期权临近到期,期权的时间价值不断减少直至为零。当企业仅指定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为套期工具时,与期权的时间价值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被排除在套期有效性评估之外,从而能够提高套期的有效性。
②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即期要素分开,只将即期要素的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远期合同的即期要素反映了基础项目远期价格和现货价格的差异,而远期要素的特征取决于不同的基础项目。当企业仅指定远期合同的即期要素的价值变动为套期工具时,能够提高套期的有效性。
③对于金融工具,企业可以将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单独分拆,只将排除外汇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外汇基差反映了货币主权信用差异、市场供求等因素所带来的成本。将外汇基差分拆,只将排除外汇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能够提高套期的有效性。
(2)企业可以将套期工具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但不可以将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某一时段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指定为套期工具。
(3)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的组合指定为套期工具(包括组合内的金融工具形成风险头寸相互抵销的情形)。
对于一项由签出期权和购入期权组成的期权(如利率上下限期权),或对于两项或两项以上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的组合,其在指定日实质上相当于一项净签出期权的,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只有在对购入期权(包括嵌入在混合合同中的购入期权)进行套期时,净签出期权才可以作为套期工具。
对于一项由签出期权和购入期权组成的期权,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实质上不是一项净签出期权,可以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①企业在期权组合开始时以及整个期间未收取净期权费;
②除了行权价格,签出期权组成部分和购入期权组成部分的关键条款是相同的(包括基础变量、计价货币及到期日);
③签出期权的名义金额不大于购入期权的名义金额。
3.使用单一套期工具对多种风险进行套期。企业通常将单项套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是,如果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不同风险敞口之间有具体对应关系,则一项套期工具可以被指定为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
说明:下划线为非准则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