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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CAS24号套期会计指南关于套期关系评估

5.1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第一,套期关系仅由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组成。

第二,在套期开始时,企业正式指定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和企业从事套期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目标的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估方法(包括套期无效部分产生的原因分析以及套期比率确定方法)等内容。

第三,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大于或小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为套期无效部分。

为了套期会计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 套期关系仅包括合格的被套期物和合格的套期工具。
  • 在套期关系成立时,必须进行正式指定和记录套期关系以及实体的风险管理目标和策略。该文件应包括套期工具的识别、被套期物、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实体将如何评估符合要求的有效性要求(包括其对套期无效性来源的分析以及如何确定套期比率的分析)。
  • 套期关系满足以下所有套期有效性要求:
  • 被套期物和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
  • 信用风险的影响没有主导由该经济关系引起的价值变动。
  • 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与实体实际套期的被套期物数量和实体实际用于套期的套期工具数量所产生的比率相同。但是,该指定不得反映被套期物和套期工具的权重之间的不平衡,该不平衡可能导致套期无效(无论是否被承认),从而导致与套期会计目的不一致的会计结果。这一要求的第二部分是一项反滥用条款【IFRS 9.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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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目标

按照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区分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目标。风险管理策略由企业风险管理最高决策机构制定,一般在企业有关纲领性文件中阐述,并通过含有具体指引的政策性文件在企业范围内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策略通常应当识别企业面临的各类风险并明确企业如何应对这些风险,风险管理策略一般适用于较长时期的风险管理活动,并且包含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策略实施期间内环境的变化(例如,不同利率或商品价格水平导致不同程度的套期)。而风险管理目标是指企业在某一特定套期关系层面上,确定如何指定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以及如何运用指定的套期工具对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特定风险敞口进行套期。因此,风险管理策略可以涵盖许多不同的套期关系,而这些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旨在落实整体的风险管理策略。

【例21】甲公司制定了管理债务融资利率风险敞口的策略,该策略规定甲公司将维持20%~40%的固定利率债务。甲公司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决定如何执行该风险管理策略,即其固定利率债务风险敞口将锁定在20%~40%范围内的某一位置。在市场利率较低时,与利率较高时相比,甲公司将选择维持更大比例的固定利率债务。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风险管理策略本身保持不变,但是根据市场利率变化对风险管理策略的执行发生了改变,即风险管理目标发生了变化(被套期的利率敞口发生变化)。

在预测交易的套期保值情况下,文件必须识别预测交易预计发生的日期或时间段。这是因为,为了符合套期保值的资格要求: - 套期保值必须与特定确定并指定的风险相关[IFRS 9.6.3.7], - 必须能够可靠地测量其有效性[IFRS 9.6.3.2], - 套期保值的预测交易必须高度可能发生(请参见上文的第2.6.1节)[IFRS 9.6.3.3]。

为了满足这些标准,实体不需要预测并记录预测交易预计发生的确切日期。然而,预测交易预计发生的时间段需要在一个相对具体和一般狭窄的时间范围内,从最可能的日期开始识别和记录,以作为测量套期保值不效率的依据。在考虑有效性标准时,需要反映套期和套期保值现金流的时间差异,以与指定的套期保值风险一致。

如果像商品销售这样的预测交易在现金流套期保值关系中得到正确指定,然后其预期的时间发生变化到一个较早(或较晚)的时期,这不一定会影响原始指定的有效性。如果实体可以得出结论,该交易与指定的套期保值交易相同,那么套期保值可能会继续进行。然而,由于时间的变化,可能会引发不效率,因为套期保值项目的变化值的计算将基于对套期保值预测交易时间的最新期望。例如,如果最初认为预测交易将在五个月内发生,但现在预计提前一个月,那么套期保值工具(仍然有五个月剩余)将被指定为其存在的剩余期间,这将超过预测销售期的期间。不效率将由套期保值项目的价值变化(剩余四个月)与剩余期限为五个月的套期保值工具的比较引发。

此外,套期保值的预测交易必须以足够具体性进行识别和记录,以便在交易发生时能够清楚地确定该交易是否是套期保值交易。因此,预测交易可以被识别为在指定的三个月期间内销售特定产品的前15,000个单位,但不能被识别为销售的最后15,000个单位,因为无法确定它们何时发生。出于同样的原因,预测交易不能仅指定为某个期间内销售或购买的百分比,而不指定预测销售或购买的预测价值。对套期保值项目具体性的需求在2019年3月的一个讨论中被解释委员会再次强调,该讨论是在特定衍生工具被指定为套期保值工具的情况下应用高度可能要求的情境下进行的(IFRS 9金融工具和IAS 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还可能有可能将预测交易的聚合敞口作为符合资格的套期保值项目(即,预测衍生工具和非衍生交易的组合)。[IFRS 9.6.3.4]。

5.1.2套期有效性要求

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5.1.2.1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

该经济关系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被套期风险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如果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则套期工具的价值与被套期项目的价值预期将产生系统性变动,以反映同一基础变量或一组因采用类似的方式来应对被套期风险而存在经济关系的基础变量(例如布伦特原油和西德克萨斯中质原油等)产生的变动。如果基础变量不同但在经济上相关,则有可能发生套期工具的价值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呈同向变动的情况,例如,两个相关的基础变量之间的价差产生了变动,而这两个基础变量本身却未发生显著变动。即便如此,当基础变量发生变动的同时,套期工具的价值与被套期项目的价值预期在通常情况下仍将沿着相反方向变动的,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仍然存在经济关系。

财务机器人:假设公司A使用西德克萨斯轻质原油(WTI)作为基础变量,通过远期合同来套期本期销售的原油。另一方面,公司B使用布伦特原油(Brent)作为基础变量,也通过远期合同来套期本期销售的原油。

虽然这两个公司使用的基础变量(WTI和Brent)不完全相同,但两者作为国际基准原油品种,价格走势存在很强的经济相关性。

如果在某段时间内,WTI和Brent之间的价差产生了变动,例如WTI价格相对Brent上涨了2美元,但WTI和Brent的绝对价格水平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这时,公司A的套期工具价值和公司B的套期工具价值都会同向上升,因为它们分别基于WTI和Brent进行套期,而两者之间的价差发生了变化。

所以当两个经济相关的基础变量仅其价差发生变动时,套期工具的价值可能呈现同向变动,而与基础变量绝对价格变动的方向无关。这反映了基础变量之间的经济相关性。

当对净头寸进行套期时,企业应当考虑净头寸中各项目的价值变动以及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例如,甲公司为境内企业,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拥有一组在9 个月后履约的金额为100万美元的确定销售承诺,以及一组在18 个月后履约的金额为120 万美元的确定购买承诺。甲公司可利用未来购入金额为20 万美元的外汇远期合同对其未来需支付20 万美元的净头寸的外汇风险进行套期。在确定该套期关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的要求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两者之间的关系:①外汇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及确定销售承诺与外汇风险相关的价值变动;②确定购买承诺与外汇风险相关的价值变动。

与此类似,如果在上述例子中企业持有一个净头寸为零的组合,则企业在确定该套期关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的要求时,应当考虑确定销售承诺与外汇风险相关的价值变动和确定购买承诺与外汇风险相关的价值变动之间的关系。

5.1.2.2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占主导地位

由于套期会计方法建立在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所产生的利得和损失能够相互抵销这一基本概念之上,因此套期有效性不仅取决于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经济关系,还取决于信用风险对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的影响。信用风险的影响意味着,即使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存在经济关系,两者之间相互抵销的程度仍可能变得不规律。这可能是由于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的信用风险的变化所致,而且此类信用风险的变化可能会达到一定程度,使信用风险将主导价值变动。例如,企业使用无担保的衍生工具对商品价格风险敞口进行套期。如果该衍生工具交易对手方的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则与商品价格的变动相比,该交易对手方信用状况的变化对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所产生的影响可能更大,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变动则主要取决于商品价格的变动。

如果由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或利得将干扰基础变量的变动对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价值的影响,则信用风险的变化程度导致了信用风险在价值变动中起主导作用。反之,如果基础变量在特定期间内发生很小的变动,即使与信用风险相关的很小的价值变动可能会超过基础变量变动所引起的价值变动,信用风险的变化也未必形成主导作用。

5.1.2.3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等于企业实际套期的被套期项目数量与对其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实际数量之比

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数量可根据其性质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计量。作为一般原则,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与从风险管理角度而设定的套期比率相同。在某些情况下,套期比率可能为1:1,因为被套期项目的关键条款将与套期工具的关键条款相匹配;然而在实务中的很多情况下,由于多种原因,实际套期比率可能并非1:1。如果企业对某一项目不足100%的风险敞口(例如,85%)进行套期,则其用来指定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与上述85%的风险敞口以及企业用于对上述85%的风险敞口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实际数量所形成的套期比率相一致。与此类似,如果企业使用名义金额为40 个单位的金融工具对某个风险敞口进行套期,则其用来指定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与上述40 个单位(即企业不能使用其所持有的总数中更多的数量单位或更少的数量单位来确定套期比率),以及实际被套期项目的数量所形成的套期比率相一致。

套期比率不应当反映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相对权重的失衡,这种失衡会导致套期无效,并可能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因此,在指定套期关系时,企业必须调整由其实际使用的被套期项目数量和套期工具数量形成的套期比率,以避免这种失衡。

如果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特定权重将导致套期无效部分,企业应当确定该套期无效部分是否具有商业理由。例如,企业使用标准咖啡期货合同对100 吨咖啡采购进行套期,每份期货合同的标准数量为37500 镑(1 磅=0.4536 千克)。[这里财政部蛮懒的。。。为啥不直接弄成kg呢?每份期货合同的标准数量为17010kg]。企业只能使用5 份或6 份合同(分别相当于850 吨和102.1 吨)对100 吨的咖啡采购进行套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由其实际使用的咖啡期货合同数量形成的套期比率来指定套期关系,因为由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权重不匹配导致的套期无效部分不会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例:一个实体购买了一种原材料,其价格低于大宗商品基准价格,这反映了该原材料的加工程度不如基准大宗商品,并且存在质量差异。该实体每月末进行一个滚动12个月的回归分析,以确定期货市场中的大宗商品价格和原材料价格保持高度相关。最近几个月的回归分析斜率(大宗商品基准价格与原材料价格之间的关系)在1.237和1.276之间变化。

该实体认为其回归分析的模式与其对原材料价格以大约20%折扣交易的长期看法一致,不表明趋势发生变化,而是在该折扣周围波动。因此,该实体使用了大宗商品期货合同的名义数量,用于套期高度可能的预测购买1.25吨原材料。请注意,这与最近一个月回归的具体斜率不完全相同,这是因为该标准要求实体仅使用其实际用于风险管理目的的套期比率,并不要求将无效性降至最低。该示例还说明了标准承认的事实:没有“正确”的答案,因为不同的实体将进行不同的回归分析(例如,在频率和使用的数据输入方面),这意味着不可能要求一个特定的套期比率。选择指定套期关系的具体套期比率周围的实际折扣波动将导致需要记录一些无效性。

企业不得为避免确认现金流量套期的无效部分而改变现金流量套期比率,也不得为创造更多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调整而改变公允价值套期比率。这种会计结果不符合套期会计的目标。

例:IFRS 9要求调整现金流套期准备金,以较低者为准:(a)套期工具上的累积收益或损失;或(b)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累积变动。[IFRS 9.6.5.11(a)]。如果(a)大于(b),则差额将作为不有效部分在损益中确认。另一方面,如果(b)大于(a),则不会确认不有效部分。

某实体有高度概测的原材料采购,用于其制造过程。预计原材料采购的平均数量每月为2亿货币单位。该实体希望对这些预测采购的商品价格风险进行套期保值。唯一可用的衍生工具没有与实际套期的原材料风险完全匹配的基础风险。一次线性回归分析的斜率为0.93,表明理想的套期比率。

为了避免确认会计不有效部分,该实体确保(b)大于(a),应用了上述会计要求。它进行了名义金额每月仅为1.5亿货币单位的衍生工具交易,并将其中的1.5亿货币单位指定为高度概测采购的现金流套期保值工具(从而设置套期比率为0.75:1)。

在这种情况下,套期比率被认为是不平衡的,仅用于避免确认会计不有效部分。出于套期会计的目的,套期比率必须基于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的预期敏感性来确定(在这个示例中,基于线性回归分析可能在0.93:1左右,这将给出被套期数量为1.61亿货币单位)。因此,如果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的实际相对变动大于被套期项目的变动,因为底层关系发生变化,将不得不确认一些不有效部分。

5.1.2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

企业应当在套期开始日及以后期间持续地对套期关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进行评估,尤其应当分析在套期剩余期限内预期将影响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产生的原因。企业至少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及相关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将影响套期有效性要求时对套期关系进行评估。

一般情况下,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难以实现完全抵销,因而会出现套期无效部分。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大于或小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为套期无效部分。在计量套期无效部分时,企业应当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套期无效部分的形成源于多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通常包括: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以不同的货币表示;②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有不同的到期期限;③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内含不同的利率或权益指数变量;④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使用不同市场的商品价格标价;⑤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对应不同的交易对手;⑥套期工具在套期开始时的公允价值不等于零等。

为计算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变动,企业可使用其条款与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相匹配的衍生工具(通常称为“虚拟衍生工具”)。在使用虚拟衍生工具估计被套期项目的价值时,不能使用仅存在于套期工具中而被套期项目不具备的特征。例如,对于以外币计价的债务(无论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企业在使用虚拟衍生工具计算该债务的价值变动或其现金流量累计变动的现值时,即便实际的衍生工具的不同货币汇兑可能包括汇兑费用,虚拟衍生工具也不能简单地直接反映这种费用,因为被套期项目中可能不包含这项费用。在评估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是否存在经济关系时,企业可以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

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例如名义金额、到期期限和基础变量)均匹配或大致相符,企业可以根据此类主要条款进行定性评估。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并非基本匹配,企业可能需要进行定量评估(例如通过比较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比率,或通过采用回归分析方法分析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的相关性),但两个变量之间仅仅存在某种统计相关性的事实本身不足以有效证明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存在经济关系。

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是评估套期关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的主要信息来源。这意味着,用于决策目的的管理分析信息可作为评估套期关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的依据。因此,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应当与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相吻合,并在套期开始时就在风险管理有关的正式文件中详细加以说明。如果相关情况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套期有效性,企业可能需要改变评估套期关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的方法,以确保该评估仍能够考虑套期关系的相关特征(包括套期无效部分的来源)。当评估套期有效性的方法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套期关系书面文件作相应更新。

5.2套期关系再平衡

套期关系由于套期比率的原因而不再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但指定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没有改变的,企业应当进行套期关系再平衡。本准则所称套期关系再平衡,是指对已经存在的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进行调整,以使套期比率重新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基于其他目的对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所指定的数量进行变动,例如仅对特定风险敞口更多或更少的数量进行套期以符合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不构成本准则所称的套期关系再平衡。

调整套期比率使得企业可以应对由于基础变量或风险变量而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关系的变动。例如,当套期关系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具有不同但是相关的基础变量(如不同但相关的指数、比率或价格)时,套期关系会随着这两个基础变量之间关系的变动而发生变化。当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关系发生的变动能通过调整套期比率得以弥补时,再平衡将可以使得套期关系得到延续。但是,在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变动不能通过调整套期比率来弥补的情况下,再平衡并不能促使套期关系得到延续。

【例22】甲公司运用参考外币 B 的外币衍生工具对外币 A 的风险敞口进行套期,而外币 A 和外币 B 之间的汇率是挂钓的(即其汇率由中央银行或其他监管机构设定或者保持在某一区间)。如果外币 A 与外币 B 的汇率发生了变动(即设定了一个新区间或汇率),则再平衡套期关系以反映新汇率,可确保套期关系在新情况下的套期比率继续满足套期有效性的要求。但是,如果外币衍生工具发生违约,则更改套期比率并不能确保套期关系能够继续满足套期有效性的要求。

并非所有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之间抵销程度的变化,均会导致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套期关系的变化。企业应当分析预期将在存续期内影响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的来源,并评估抵销程度的变化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

  1. 抵销程度的变化属于围绕套期比率的正常波动(即能够继续适当反映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

  2. 抵销程度的变化表明套期比率不再能够恰当反映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为应对每一特定结果而调整套期比率的做法,并不能减少围绕某个固定套期比率的上下波动及由此产生的套期无效部分。在该情况下,只需对套期无效部分进行确认和计量,而无需作出再平衡。

与此相反,如果抵销程度的变化表明该波动围绕着一个套期比率,而该套期比率不同于当前针对该套期关系所使用的套期比率,或存在偏离目前采用的套期比率的趋势,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套期比率来降低套期无效部分,而保留原套期比率将显著增加套期的无效部分。在该情况下,企业必须评价套期关系是否反映出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权重的失衡,这种失衡可能产生套期无效(无论确认与否),并可能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如果套期比率被调整,则会同时影响套期无效部分的确认和计量。

通常,再平衡中对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数量的调整应当反映企业实际使用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数量调整。但是,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企业必须调整根据实际使用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而得出的套期比率:

1.由企业的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的实际数量变动所产生的套期比率反映出某种失衡,这种失衡可能导致套期无效,并可能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2.企业维持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实际数量而得出的套期比率在新的情况下反映出某种失衡,这种失衡可能导致套期无效,并可能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企业对套期关系作出再平衡,可以通过增加或减少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数量的方式调整套期比率。但是,数量的减少并不一定意味着那些项目或交易不再存在,或预计不再发生,而是表明其不再是套期关系的一部分。例如,企业减少套期工具的数量,但仍然保留某项衍生工具,该衍生工具仅有一部分将继续作为套期关系中的套期工具。

5.3套期关系的终止

企业不得撤销指定并终止一项继续满足套期风险管理目标并在再平衡之后继续符合套期会计条件的套期关系。但是,如果套期关系不再满足套期风险管理目标或在再平衡之后不符合套期会计条件等本准则规定情形的,则企业必须终止套期关系。

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自不再满足套期会计条件或风险管理目标之日起终止运用套期会计。当只有部分套期关系不再满足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时,套期关系将部分终止,其余部分将继续适用套期会计。例如,当对套期关系作出再平衡时,对套期比率进行的调整可能使得部分被套期项目的数量不再构成套期关系的一部分。因此,仅针对不再构成套期关系一部分的被套期项目的数量终止运用套期会计;或者当作为被套期项目的预期交易的部分数量不再极可能发生时,仅对不再极可能发生的被套期项目的数量终止运用套期会计。然而,如果企业曾将预期交易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并在后续期间确定该预期交易预计不再会发生,则企业在预测类似的预期交易时,其准确预测预期交易的能力将受到质疑,这将影响对于类似的预期交易是否极可能发生的评估,并进而影响到这些类似的预期交易是否符合被套期项目的评估。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用套期会计(包括部分终止运用套期会计和整体终止运用套期会计):

  1. 因风险管理目标发生变化,导致套期关系不再满足风险管理目标。

【例23】假定甲公司共发行有1 亿元的浮动利率债券,公司的风险管理策略是在其债务总额中需要维持20%~40%的固定利率债务。为此,公司在债券发行之初,选择了对其中4000 万元的浮动利率债券进行套期,通过互换合同将其转换为固定利率债券。此后,由于市场利率走低,公司管理层决定调低固定利率债务占比至20%。在此情况下,公司风险管理目标发生了变化,公司将原被套期的4000 万元浮动利率债券中的2000 万元终止运用套期会计。

  1. 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在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的情况下,套期关系或其一部分不再满足套期会计的条件,因此应当相应终止运用套期会计。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本准则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套期工具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1)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而且该展期或替换是企业书面文件所载明的风险管理目标的组成部分。

(2)由于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套期工具的原交易对手方变更为一个或多个清算交易对手方(例如清算机构或其他主体),以最终达成由同一中央交易对手方进行清算的目的。如果存在套期工具其他变更的,该变更应当仅限于替换交易对手方所必须的变更。在将原交易对手方更换为清算交易对手方并确认相应变更的影响时,应当将该影响反映在套期工具的计量中,进而纳入对套期有效性的评估和计量。

例如,对于套期关系中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由于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变更为中央交易对手方,且该变更仅涉及替换交易对手方所必须的变更,则企业应当将原有衍生工具终止确认,并新确认变更交易对手方后的衍生工具,但是变更前的套期关系将作为持续的套期关系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无需对套期关系终止运用套期会计。

  1. 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不再存在经济关系,或者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的影响开始占主导地位。

  2. 套期关系不再满足本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其他条件。例如,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不再符合条件。在适用套期关系再平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首先考虑套期关系再平衡,然后评估套期关系是否满足本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当部分或整体终止运用套期会计时,企业可以对原套期关系中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指定新的套期关系,这种情况并不构成套期关系的延续,而是重新开始一项套期关系。例如,某一套期工具出现严重信用恶化,企业以新的套期工具将其取代,这意味着原套期关系未能实现风险管理目标,因此被整体终止。新的套期工具被指定为对先前被套期的相同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并形成新的套期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计量起始日应当是新套期关系的指定日,而非原套期关系的指定日。

说明:下划线为非准则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