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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IFRS10Examples

1、汇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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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当单独一方持有实质性的罢免权,并可以无理由罢免决策者时,这种能力本身就足以得出决策者是代理人的结论。如果多于一方持有这种权利 (且没有单独一 方能够在未经其他方同意的情况下罢免决策者),这些权利本身不能得出决策者是代 理其他方且为其他方利益而行动的结论。此外,在罢免决策者时需要一致行动来行使 罢免权所需要的各方的数量越多,以及决策者享有的其他经济利益 (即报酬和其他 利益) 的量级和可变动性越大,该因素的权重就越轻。

69 在确定决策者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时,决策者也应考虑下列情况是否存在:

(1) 决策者的报酬与其所提供的服务是相称的。

(2) 报酬协议仅包括在公平交易基础上有关类似服务和技能水平的商定安排中常见的条款、条件或金额。

70除非应用指南第69段 (1)和 (2)的情况存在,否则决策者不可能是代理 人。但是满足上述情况本身并不足以说明决策者是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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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例子

示例13

决策者(基金经理)依据当地法律与监管规定,建立、营销且管理一个受监管的公开交易的基金,当地法律与监管规定对该基金的投资授权进行了严格明确的限定。该基金投资于分散的公开交易主体的权益工具构成的组合并销售给投资方。在确定的政策范围内,基金经理可以自主决定投资何种资产。基金经理持有10%的基金份额,并按基金净资产的1%收取管理费。该管理费以市价为基础确定并与其所提供的服务相称。基金经理没有任何义务对超过其10%投资的基金损失承担责任。该基金未被要求也没有建立独立的董事会。投资方并不拥有任何实质性权利以影响基金经理的决策权,但是可以根据基金设定的限额赎回自己的权益。尽管基金需要在投资授权设定的范围内经营,也必须符合监管要求,基金经理仍拥有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基金的相关活动的决策权———投资方并不持有影响基金经理决策权的实质性权利。基金经理因提供服务而获得以市价为基础的管理费,该管理费与其所提供的服务相称,该基金经理也同时对基金进行了一定比例的投资。尽管报酬和投资使得基金经理面临基金活动产生的可变回报的风险,但该风险并没有重大到表明基金经理是主要责任人的程度。

在这个例子中,综合考虑基金经理面临的基金可变回报的风险及其在限定范围内的决策权,表明基金经理是代理人。因此,基金经理得出结论,自身没有控制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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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14

决策者建立、营销并管理一个为多个投资方提供投资机会的基金。决策者(基金经理)必须基于所有投资方的最佳利益并根据基金管理协议作出决策。然而,基金经理拥有很广泛的决策自主权。基金经理按其所管理资产的1%加上达到特定盈利水平后基金利润的20%收取管理服务费。管理费按市价确定并与其提供的服务相称。

尽管基金经理必须基于所有投资方的最佳利益作出决策,但基金经理拥有广泛的决策权以主导基金的相关活动。基金经理收取固定费用和与业绩挂钩的费用,这些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相称。另外,报酬安排使基金经理的利益与其他投资方的利益一致,即提高基金价值且避免基金的活动产生重大的可变回报的风险。当单独考虑此情况时,报酬水平表明基金经理是主要责任人。

以上事实和情况适用于例14(1)至例14(3)。各示例之间相互独立。

示例14(1)

该基金经理还持有2%的基金投资,以使其利益与其他投资方利益一致。基金经理对超过其2%投资以外的基金损失不承担任何义务。只有在基金经理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投资方才可以通过简单多数投票罢免基金经理。基金经理持有的2%投资加大了其面临的基金活动变动回报的风险,但该风险尚未重要到表明基金经理是主要责任人。其他投资方罢免基金经理的权利可视为保护性权利,因为只有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才能执行此权利。在这个例子中,尽管基金经理有广泛的决策权,其权益和报酬也面临变动回报的风险,但这种风险仅表明基金经理是代理人。因此基金经理得出结论,认为自己并不控制该基金。

示例14 (2)

该基金经理在基金中拥有更高比例投资,但对除自身投资以外的基金损失不承担任何义务。只有在基金经理违约的情况下,投资方才可以通过简单多数投票罢免基金经理。

在此例中,其他投资方罢免基金经理的权利可视为保护性权利,因为这些权利只有在违反合同时才能行使。尽管基金经理收取固定费用和与业绩挂钩的费用,并且这些费用与提供的服务相称,但是基金经理所持有的投资和报酬一起使其所面临的变动回报风险的重要性,足以表明该基金经理是主要责任人。基金经理所享有的经济利益的量级和变动性越大(同时考虑其报酬与其他利益),基金经理在分析中就应当将重点更多地放在这些经济利益上,那么基金经理是主要责任人的可能性就越大。

例如,考虑到报酬与其他因素,基金经理可能认为20%的投资足以说明其控制该基金。然而,在不同环境下(亦即,如果报酬或其他因素不同时),控制会产生在不同投资水平上。

示例14 (3)

基金经理在基金中持有20%的投资,但对其20%以外的基金损失不承担任何义务。该基金设立董事会,所有董事都独立于基金经理,并由其他投资方任命。

董事会每年任命基金经理。如果董事会决定不续约基金经理的合同,基金经理提供的服务可以由同行业的其他经理接替。

尽管基金经理收取固定费用和与业绩挂钩的费用,并且这些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相称,但是基金经理20%的投资和其报酬使其面临的基金活动变动回报的风险的重要程度足以表明基金经理是主要责任人。但投资方拥有罢免基金经理的实质性权利———在投资方决定罢免基金经理时,董事会提供了一个确保投资方可以罢免基金经理的机制。

在此例中,基金经理在分析中对实质性的罢免权给予了更高关注。因此,尽管基金经理拥有广泛的决策权,其报酬和投资也使其面临基金变动回报的风险,但是,其他投资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表明基金经理是代理人。因此,基金经理得出结论,认为自身并不控制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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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15

被投资方发行固定利率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进行融资,用以购买固定利率的资产支持证券组合。权益工具设计用来吸收初始损失以保护债务投资方,并获取被投资方的剩余回报。这一交易可视为将资产支持证券组合投资出售给潜在的债务投资方,使其面临资产证券组合发行者可能违约的信用风险和与证券组合管理相关的利率风险。在成立之初,权益工具代表10%的所购买资产的价值。决策者(资产管理者)根据被投资方的招股说明书所制定的政策进行决策,以管理活跃的资产组合。对于所提供的这些服务,资产管理者以市价为基础收取固定费用(即所管理资产的1%)和与业绩挂钩的费用(即利润的10%),如果被投资方利润超过既定水平。这些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相称。资产管理者拥有被投资方35%的权益。剩下65%的权益和所有债务工具被许多分散且无关联的第三方投资方持有。其他投资方可以通过简单多数投票无理由地罢免资产管理者。

资产管理者获取固定费用和与业绩挂钩的费用,这些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相称。基金经理收取的报酬使得资产管理者的利益与其他投资方的利益一致,即增加基金的价值。因为其持有35%的权益并获取报酬,资产管理者面临基金活动变动回报的风险。

尽管需要根据被投资方的招股说明书制定的政策进行运营,但资产管理者目前有能力作出能够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决策———其他投资方持有的罢免权在控制分析中影响不大,因为此项权利被大量分散的投资方所持有。在此例中,资产管理者重点关注自身持有权益所承担的基金变动回报的风险,对于债务工具而言,该权益工具是次级的。持有35%的权益产生了与被投资方回报相关的损失和权利的次级风险,该风险重大到足以表明资产经理是主要责任人。因此,资产管理者得出结论,自己控制被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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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16

决策者(发起人)发起成立了一个多卖方融通结构,向没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投资方发行短期债务工具。此项交易可视为将优质中期资产组合投资出售给潜在投资方,该等资产组合使投资方面临的资产发行者可能违约的信用风险最小。多个转让方将高质量中期资产组合售予该融通结构。每个转让方向其出售给该融通结构的资产组合提供服务同时管理违约应收款并收取以市价为基础的服务费。同时,每个转让方也通过为转移给该融通结构的资产提供超额抵押担保而为资产组合的信用损失提供初始损失保护。发起人设计该融通结构的条款,同时为获取以市价为基础的服务费而管理该融通结构的运营。这些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相称。发起人同意经批准的卖方向该融通结构进行出售,批准该融通结构购买资产并就该融通结构的融资问题进行决策。发起人必须以所有投资方的最佳利益为行动目的。

发起人有权获得该融通结构的所有剩余回报,并为该融通结构提供信用增级与流动性便利。在转让方吸收部分损失之后,发起人提供的信用增级可以吸收该融通结构资产最高5%的损失。流动性便利并不优于违约资产。投资方并没有实质性权利以影响发起人的决策权。

即使发起人因其服务获得以市价为基础的与其提供的服务相称的费用,发起人也因有权获得该融通结构的剩余回报并提供信用增级和流动性便利而承担该融通结构变动回报的风险(亦即,该融通结构承担因使用短期债务工具为中期资产融资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尽管每个转让方都有影响该融通结构资产价值的决策权,发起人也有广泛的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对该融通结构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决策权[亦即,发起人设立了该融通结构的条款,有权利就资产进行决策(批准资产的购买以及批准相关资产的转让方],并对该融通结构提供资金支持(在该融通结构中,新投资必须定期设立))。对该融通结构剩余回报的权利和提供信用增级及流动性便利都使得发起人承担该融通结构变动回报的风险,该等风险与其他投资方承担的风险有所不同。相应的,对前述风险的承担表明发起人是主要责任人,因此,发起人得出结论,自身控制了该融通结构。发起人为所有投资方的最佳利益而行动这一义务并不妨碍其成为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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