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放假
一、国家法定产假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国):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湖南省另外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
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规定: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
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为出勤。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版)》)第十六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为出勤。
有关假期的解释如下:
1、增加产假和男方护理假,天数连续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2、育儿假中所称的每年,是以子女生日当天至下一周岁生日的前一天作为一年。每年假期单独计算,天数累计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可根据育儿实际需要以天为单位享受。
3、增加产假、护理假与育儿假在同一年内的,分别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