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存款产生的投资收益是否应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案例:A 公司 20X2 年度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保最低收益型结构性存款,该结构性存款系与黄金、汇率等衍生金融产品挂钩的金融资产,公司将其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司认为,该结构性存款与定期存款类似,均为安全性高、有保本约定的投资品种,因此先将前述结构性存款投资收益认定为经常性损益,后又计划将结构性存款投资收益中的保底收益认定为经常性损益,浮动收益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A 公司对于结构性存款投资收益是否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分析:首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以下简称“解释性公告 1号”)相关规定,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应当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因此,公司将结构性存款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产生的投资收益按照现行解释性公告 1 号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此外,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 1 号》相关规定,募集资金在使用之前产生的定期存款利息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但公司购买的结构性存款系与黄金、汇率等衍生金融产品挂钩的金融资产,不属于定期存款,因此不能列报为经常性损益。

综上,公司应当将结构性存款产生的全部投资收益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来源:【会计监管动态】典型会计案例研究(共5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2023 年第 4期)

cparobot:财会〔2021〕2号:对于商业银行吸收的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定义的结构性存款,即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企业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