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担保合同计提预计负债

案例:2X19年2月至3月,A公司为其联营企业的2笔借款(本金合计5亿元)提供担保,联营企业以其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作为2笔借款的抵押物。借款担保合同明确约定,若联营企业到期无法履行偿债义务,A公司需向债权人偿付100%的损失。 2X20年4月,A公司控股股东承诺A公司将来因该笔担保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均对其进行补偿。2X20年10月,由于联营企业未履行还款义务,相关债权人就上述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对联营企业及A公司提起诉讼。至2X20年底,经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需承担被担保方不能清偿部分100%的赔偿责任。A公司于2X19年年报、2X20年半年报中均未对上述财务担保合同作任何会计处理或信息披露,于2X20年年报中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按照一审判决结果确认营业外支出和预计负债5亿元。A公司将上述财务担保事项依据或有事项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A公司在计量损失金额时能否考虑抵押物价值以及控股股东承诺给予的补偿?

分析:首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3月修订)明确规定,对于财务担保合同,除明确视作保险合同且已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合同以外,相关财务担保合同适用金融工具准则。案例中, A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明确其需要承担联营企业未履行偿债义务时债权人蒙受的100%损失,符合准则中规定的财务担保合同概念,适用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其次,根据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对财务担保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本案例中,A公司不应在2X20年底法院判决后才确认担保损失,而应在财务担保合同签订及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就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预计负债,后续信用减值损失的变动计入相关期间损益。同时,A公司需按照准则规定披露财务担保合同相关的风险信息。

此外,对于财务担保合同,信用损失应为企业就该合同持有人发生的信用损失向其做出赔付的预计付款额,减去企业预期向该合同持有人、债务人或任何其他方收取的金额之间差额的现值。

若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全额赔付后,有权向联营企业主张借款抵押物的物权,则在预期信用损失计量中,应反映预期自抵押物上收回的金额。但控股股东提供的补偿承诺,是在担保合同成立之后控股股东出于股东身份给A公司提供的额外补偿,不属于担保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A公司在计量财务担保合同的预期信用损失时不应予以考虑,应单独作为权益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来源:【会计监管动态】典型会计案例研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2022 年第 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