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提案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59号建议的答复
生长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企业业务招待费混乱列支导致税源减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业务招待是常见商业行为,与之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也是滥用扣除较严重的领域。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我局一直将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管理作为重点监管项目,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加强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管理。
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管理一方面依赖于完善的申报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对真实性容易出问题的项目加强纳税检查。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性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否则,不得扣除。
二、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管理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一般条件和原则。
一是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
实务中通常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支出金额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需要基本吻合;向无业务关系的特定范围人员赠送礼品,而且不属于业务宣传性质的支出,不得列支;
二是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由于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的界线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
三是必须有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
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四是虽然纳税人可以证明费用已经真实发生,但费用金额无法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
如果纳税人不同意,则有证明的义务。
目前,税收政策由国务院或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及以下部门无权制定税收政策。您提出的“针对不同行业的特性制定弹性化和差异化抵扣标准”的建议,我局将积极向上级部委反映。
近年来,税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加强税收监管,已将“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作为防范税收流失风险重点之一。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各项税收政策精准落实,积极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