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资金拆借免增值税
1、法规原文
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为进一步支持医疗服务机构发展,现将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6日
2、相关案例
2.1 百奥泰:8-1 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后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一、请发行人说明七喜集团零利率拆借资金是否违反市场公平原则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1-3 月,公司分别向七喜集团拆入资金 48,606万元、12,740 万元、110,364 万元及 16,350 万元。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公司已全部偿还前述款项。此项交易是因为发行人于报告期内处于研发亏损阶段,尚无产品销售收入,融资渠道有限,倘若资金不足对公司发展构成障碍,将会造成七喜集团对发行人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损失。因此七喜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短期资金周转以支持公司研发及未来发展,也符合七喜集团的利益,属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自主意愿的体现,并非发行人单方面的从中获益,七喜集团及发行人的董事均认为这些交易并未违背市场公平原则。
cparobot:广州七喜集团有限公司持股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40%左右。
二、是否少记亏损
发行人与七喜集团未约定公司需就前述资金拆借支付利息,因此发行人没有支付利息的合同义务,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76 号)》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因此财务上未计提利息费用。据此发行人认为不存在少记亏损的情况。
此外,发行人以 2019 年 1 月 31 日为股改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将包含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所有者权益项下的净资产进行折股,折股后累计未弥补亏损为零。因此,即使计提相关利息费用,也只会影响 2019 年 1 月 31 日之后的未弥补亏损科目。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公司分别向七喜集团拆入资金 48,606 万元、12,740万元及 110,364 万元,前述借款全部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股改基准日之前)还清。股改基准日后,公司仅于 2019 年 2-3 月向七喜集团拆入资金 12,050 万元。假设按照发行人目前向银行借款的实际利率 6.3075%模拟计算的拆入资金的利息为 98.75 万,占发行人 2019 年 6 月 30 日累计未弥补亏损 64,201.15 万元的比例为 0.15%,影响微小,不具有重要性。
三、该笔交易是否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存在税收违规风险
针对上述交易对实际控制人所涉及到的所得税影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和七喜集团税负相同,所得税率均为 25%,且双方属同一主管税局,均存在超过上述利息的可抵扣未弥补亏损,因此,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均不具有避税的动机。七喜集团向公司拆借资金的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
针对上述交易对实际控制人所涉及到的增值税影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第三条规定:“自 2019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和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深化增值税改革”专题专栏中“税收政策”的“(十一)其他增值税政策”表述“1.甲公司是乙公司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无偿借款给乙公司,请问乙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第三条规定,自 2019 年 2 月 1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乙公司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可知, 实际控制人于 2019年 2 月 1 日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如有)无需缴纳增值税。
对于实际控制人于 2019 年 2 月 1 日之前产生的利息收入(如有),援引天津税务局对相关事项的如下回复:“根据《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通知》规定执行。故你公司在 2019年之前产生的符合《通知》规定的借贷行为,已缴纳增值税的,不再享受免税政策;尚未处理的事项,可以享受免税政策。”此外,根据与广州市黄埔区主管税务机关的现场沟通确认,上述交易对实际控制人所涉及到的增值税影响适用《通知》的相关规定,在 2019 年 2 月 1 日之前产生的符合上述《通知》规定的借贷行为,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参照《通知》执行,实际控制人无需就前述无息资金拆借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
因此,针对上述交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税收违规风险。
四、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看发行人与七喜集团资金拆借的银行流水,就拆借资金原因、实际用途、零利率约定等业务背景询问发行人及七喜集团管理层及董事;
2、获取并查阅七喜集团纳税申报表;
3、申报会计师就七喜集团零利率拆借资金给发行人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问题走访广州市黄埔区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口头咨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七喜集团零利率拆借资金给发行人具有合理性,其会计处理及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存在少计亏损的情况;
2、该笔交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税收违规风险。
2.2 沪电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8、审议通过《关于拟继续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补充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由于黄石沪士电子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黄石沪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并称“黄石子公司”)处于累计亏损阶段,同意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前提下,继续向黄石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6亿元,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财务资助的具体期限以实际签订的合约为准,黄石子公司可根据资金情况提前还款,公司向黄石子公司收取的财务资助利息费用以公司获取同类型贷款加权平均资金成本为基础,不高于国家相关规定。截止到2019年3月24日,黄石子公司尚未归还公司的财务资助金额为10,735万元。
考虑到黄石子公司经营及建设的需要,拟同意公司(以下均包括子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前提下,继续向黄石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并将其调整为财务资助的额度折合人民币不超过8亿元,在该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即在任一时点财务资助余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8亿元,提供财务资助后即从总额度内扣除相应的额度,归还以后额度即行恢复,财务资助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同时鉴于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财税[2019]20号文“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拟同意公司自2019年2月1日起,将向黄石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调整为无偿借贷,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相关政策的变化,对是否向黄石子公司收取财务资助利息费用进行必要的调整。
本项议案将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2019年3月26日刊登于公司指定披露信息的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拟继续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详见2019年3月2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2.3 茂业商业:关于上交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茂业百货利息收入减少6,506.53万元,主要原因为自2019年2月起,根据税务政策变化(对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将集团内100% 控股公司间计息借款调整为不计息往来方式,其中茂业百货与茂业商业7.9亿元借款不计息,导致2019年利息收入减少1,813.53万元;与成商集团控股有限公司7.08 亿元借款不计息,导致2019年利息收入减少2,110.61万元。此外,茂业百货对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维多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减少,从而利息收入 2019年比2018年减少2,078.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