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发函不要太早(远兴能源)

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韩勇、白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韩勇、白灵:

经查,你们在执行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兴能源)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别银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对远兴能源子公司桐柏海晶碱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发银行南阳分行账户(账号:9550880033485600336)进行函证,该账号2021年期末余额为30,000,000.00元。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对或有事项和期后事项未保持充分关注

注册会计师就或有事项及期后事项向远兴能源聘请的法律顾问发询证函,咨询是否存在资产负债表日起至发函回复日止(回复日2022年3月22日),可能涉及远兴能源法律责任的事件,但该法律顾问只回复了报告期2021年1月-2021年12月的涉诉情况,未包含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未记录原因,也未向远兴能源法律部门及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年审会计师询问可能对远兴能源产生影响的诉讼等或有事项、期后事项。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九条及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未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且未说明原因

注册会计师未完全执行总体审计策略中描述的关键审计事项应对措施。内蒙古博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收入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底稿未记录检查的单据名称、单据签收日期等重要信息;营业收入底稿未见收入、成本、毛利的同行业对比分析且未说明未执行该程序的原因等。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四、审计报告附注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

审计报告附注未披露远兴能源子公司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情况。关联方名称披露错误,如审计报告附注披露“鄂尔多斯市博源豪生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公司名称为“鄂尔多斯市博源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所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