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未直接函证应收账款余额而是函证其他信息用以推算应收账款余额被警示(沈阳远大智能)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贾洪常、葛云虎、杨敏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3号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贾洪常、葛云虎、杨敏兰:

经查,我局发现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审华所)及相关人员在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智能)2019年至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部分电梯销售收入确认依据检查不到位。未对远大智能提供两种形式的检验报告的名称、格式、页数、内容、公章等存在明显差异给予充分关注,未对部分验收报告与行业规则规定的样式存在较大差异给予充分关注。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直接函证应收账款余额而是函证其他信息用以推算应收账款余额。部分函证无发函快递单据且无函证发出日期相关记录,部分函证无回函快递单据且无跟函记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对租赁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检查投资性房产的使用状态,未对房产未达到租赁协议约定的装修验收标准的情况给予关注。未对租金实际支付情况与租赁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未对金额重大的租赁业务应收账款进行函证。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中审华所对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贾洪常是2019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葛云虎是2019年、2020年、2021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敏兰是2020年、2021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审华所及贾洪常、葛云虎、杨敏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所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