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至

未将收入确认作为特别风险(冠农股份)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

当事人: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希格玛所),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一号外事大厦六层。

韩斌:男,1984年10月出生,希格玛新疆分所副所长,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农股份)2021年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王君霞:女,1980年9月出生,希格玛新疆分所审计二部副经理,冠农股份2021年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希格玛所在对冠农股份2021年年报审计执业中未勤勉尽责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希格玛所、韩斌、王君霞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冠农股份2021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希格玛所为冠农股份2021年财务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韩斌、王君霞。

2022年1月10日,冠农股份和希格玛所签订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双方约定本次审计服务费为800,000元(含税)。

二、希格玛所在冠农股份2021年年报审计未勤勉尽责

(一)营业收入审计存在的问题    

1.希格玛所通过对新疆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沣物产)1-10月棉花交易合同及“货权转移通知”等原始凭证进行预审,发现天沣物产棉花贸易上存在不能按照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应按照净额法确认的问题,并在2021年12月与天沣物产沟通收入确认问题。但此后,希格玛所函证时却依据天沣物产修改后“货权转移通知”等凭证进行函证,并将该等凭证作为工作底稿留存,最终作出营业收入无异常情况的审计结论。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20年12月17日修订)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希格玛所了解到冠农股份存在股权激励事项,根据其编制的纸质底稿《项目组讨论纪要—风险评估》提出“由于存在股权激励,收入真实性仍作为重要问题”“因股权激励事项,管理层存在业绩压力,可能存在虚增收入情况”,且纸质底稿《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将“收入和成本的确认”认定为报表层次的重大风险,但仍作出“被审计单位作为我们连续审计单位,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改变,管理层较诚信、财务核算基础较好,所以未将收入确认作为特别风险”的结论。在审计底稿中,未见希格玛所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收入等方面的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 年2月20日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函证存在的问题

希格玛所以修改日期后凭证记载的存货情况向南阳红棉物流有限公司发询证函,该公司明确回函日期不符,但会计师未采取进一步调查措施且未将该询证函装订在工作底稿中。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年度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涉案原始凭证及会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希格玛所在为冠农股份2021年财务报告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违反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在冠农股份2021年年报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韩斌、王君霞。

希格玛所在陈述申辩中提出,希格玛所具有完善、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在冠农股份2021年年度审计中实施了应有的控制程序。审计项目组对冠农股份皮棉贸易业务是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没有引起高度关注和保持足够职业怀疑,未发现冠农股份通过子公司天沣物产修改原始凭证日期的问题。希格玛所针对审计项目组出现的上述问题,积极配合调查且已经督导项目组通过执行审计调减,使冠农股份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股权激励条件,未影响净利润指标,未造成重大实质性后果。韩斌、王君霞在陈述申辩中除以上理由外还提出,在审计中存在一定过错,但相比同类型案件处罚偏重。综上,希格玛所、韩斌、王君霞均请求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的未勤勉尽责行为,处以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对希格玛所、韩斌、王君霞的处罚是依法进行的,且已经考虑了希格玛所、韩斌、王君霞关于积极配合、未造成重大实质性后果的情节,韩斌、王君霞所列举的案件与本案存在差异,不具备可比性,不影响本案违法行为性质及量罚幅度的认定。综上,我局对上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754,716.98元,并处以2,264,150.94元罚款;

二、给予韩斌警告,并处以600,000元罚款;

三、给予王君霞警告,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