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2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旭辉、张法德等17名责任人员)
〔2018〕10号
当事人: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住所:四川省成都市蜀西路50号。
周旭辉,男,1968年6月出生,金亚科技实际控制人,2004年至2015年7月任金亚科技董事长,系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张法德,男,1972年1月出生,2012年5月至2014年6月任金亚科技财务负责人。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丁勇和,男,1972年1月出生,2014年6月至2015年10月任金亚科技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罗进,男,1964年2月出生,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担任金亚科技总经理,系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何苗,女,1977年8月出生,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任金亚科技董事会秘书、副董事长,系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李国路,男,1966年8月出生,2013年10月至今任金亚科技财务部经理。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刘红,女,1981年5月出生,2013年至今系金亚科技财务人员。住址:四川省犍为县。
曾兵,男,1971年9月出生,周旭辉的朋友。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王海龙,男,1971年3月出生,2013年9月至今任金亚科技副总经理、董事,系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陈维亮,男,1969年10月出生,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任金亚科技独立董事,系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独立董事。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陈宏,男,1956年9月出生,2013年9月至今任金亚科技独立董事,系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独立董事。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张晓庆,女,1990年2月出生,2013年至2015年5月系金亚科技出纳。住址:四川省广汉市向阳镇。
曾兴勇,男,1981年10月出生,2014年初至2015年4月任金亚科技监事。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张世杰,男,1960年1月出生,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任金亚科技监事,系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监事。住址: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
刘志宏,男,1960年12月出生,2013年9月至今任金亚科技监事,系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监事。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舒稚寒,女,1981年2月出生,2010年至今任金亚科技商务部经理。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金亚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部分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亚科技2014年伪造财务数据情况
金亚科技2013年大幅亏损,为了扭转公司的亏损,时任董事长周旭辉在2014年年初定下了公司当年利润为3,000万元左右的目标。每个季末,金亚科技时任财务负责人(2014年6月20日之前是张法德,之后是丁勇和)会将真实利润数据和按照年初确定的年度利润目标分解的季度利润数据报告给周旭辉,最后由周旭辉来确定当季度对外披露的利润数据。
在周旭辉确认季度利润数据以后,张法德、丁勇和于每个季度末将季度利润数据告诉金亚科技财务部工作人员,要求他们按照这个数据来作账,虚增收入、成本,配套地虚增存货、往来款和银行存款,并将这些数据分解到月,相应地记入每个月的账中。参与伪造财务数据的人员包括周旭辉、张法德、丁勇和、李国路、刘红、张晓庆、舒稚寒、曾兵。
金亚科技的会计核算设置了006和003两个账套。003账套核算的数据用于内部管理,以真实发生的业务为依据进行记账。006账套核算的数据用于对外披露,伪造的财务数据都记录于006账套。
2015年4月1日,金亚科技依据006账套核算的数据对外披露了《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
二、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80,495,532.40元
金亚科技通过虚构客户、伪造合同、伪造银行单据、伪造材料产品收发记录、隐瞒费用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经核实,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共计虚增营业收入73,635,141.10元,虚增营业成本19,253,313.84元,少计销售费用3,685,014元,少计管理费用1,320,835.10元,少计财务费用7,952,968.46元,少计营业外收入19,050.00元,少计营业外支出13,173,937.58元,虚增利润总额80,495,532.40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35.14%,上述会计处理使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由亏损变为盈利。
三、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银行存款217,911,835.55元
2014年末,金亚科技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西部园区支行账户银行日记账余额为219,301,259.06元,实际银行账户余额为1,389,423.51元,该账户虚增银行存款217,911,835.55元,占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的比例为16.46%。
四、2014年年度报告虚列预付工程款3.1亿元
2014年,金亚科技的子公司成都金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由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面积385,133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约2,000元,按40%的预付比例估算需要预付工程款3.1亿元。为此金亚科技制作了假的建设工程合同,填制了虚假银行付款单据3.1亿元,减少银行存款3.1亿元,同时增加3.1亿元预付工程款。
五、2014年年度报告签署情况
2015年4月1日,金亚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为周旭辉、罗进、王海龙、何苗、陈宏、陈维亮、周良超。同日,金亚科技监事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监事为张世杰、刘志宏。4月3日在《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书面审核意见》上签字监事为张世杰、刘志宏。同日在《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签字董事为周旭辉、罗进、王海龙、何苗、陈宏、陈维亮、周良超,签字高级管理人员为罗进、王海龙、何苗、丁勇和。财务报表签字人员为法定代表人周旭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丁勇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李国路。
曾兴勇为金亚科技监事,参加并主持召开了审议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的监事会,因个人原因未签字即离会,后同意补签,但未补签。
以上事实,有金亚科技003账套和006账套、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金亚科技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金亚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周旭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法德、丁勇和、罗进、何苗、周良超、李国路、刘红、曾兵、王海龙、陈维亮、陈宏、张晓庆、曾兴勇、张世杰、刘志宏、舒稚寒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对周良超另案处理。
当事人金亚科技、周旭辉、何苗、罗进、陈维亮要求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当事人张世杰仅要求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张法德、丁勇和、李国路、刘红、曾兵、王海龙、陈宏、张晓庆、曾兴勇、刘志宏、舒稚寒未要求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金亚科技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金亚科技所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办公会等会议决定,不能体现金亚科技的独立意志,完全是时任董事长周旭辉个人超越职权范围决定实施的,请求对金亚科技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第二,金亚科技被立案调查后,通过开展全面自查并根据自查结果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和回溯调整,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金亚科技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请求在量罚时对此进行考虑。第四,金亚科技事实上为上海某公司提供了设备、软件及技术服务,因不知晓周旭辉与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关于免费提供设备折抵配合办理资质对价的私下约定,故合理地对前述交易进行了财务处理并最终收到了全部货款,认定该交易金额属于虚增营业收入,缺少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上海某公司实付4,900万的设备、软件及技术服务款对应的经济利益已在事实上流入金亚科技,该事项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周旭辉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周旭辉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系同一主体做出的同一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应给予两次罚款。第二,周旭辉被立案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采取辞职、锁定股份、作出不减持承诺、为金亚科技正常经营提供资金保障等诸多措施,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何苗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何苗未组织、策划,也未直接参与金亚科技所涉的虚增利润行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情节较轻,并主动配合证监会调查、采取措施减少金亚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危害后果,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何苗不存在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信息披露违法情节较轻,对何苗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处罚过重,请求对何苗从轻、减轻或者不予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罗进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罗进未组织、策划,也未直接参与金亚科技所涉的虚增利润行为,仅作为董事签署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情节较轻,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罗进不符合应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证监会应依据金亚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所涉责任人员的情节和责任大小,统一裁判尺度,对罗进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陈维亮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独立董事是公司的外部人员,其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必须依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真实报告情况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第二,陈维亮在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系因周旭辉和相关人员刻意隐瞒,并且相信了外部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本人不应对签字行为承担责任。第三,证监会的量罚过重。第四,陈维亮认为其在2015年5月金亚科技拟发行新股收购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文件中没有签字,并且后来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张世杰在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其不知悉金亚科技财务造假。第二,其签字是相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金亚科技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责任主体,理由如下:
\1. 金亚科技违法信息披露属于公司行为,金亚科技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的同时也披露了相应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 金亚科技所谓的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是在被立案调查后采取的措施,不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3. 对金亚科技的量罚已经综合考虑了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配合调查的情节。
\4. 金亚科技对上海某公司4,900万元服务费的财务处理应当认定为虚增营业收入。从周旭辉、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的询问笔录看,周旭辉与上海某公司有免费提供设备折抵配合办理资质对价的私下约定,上海某公司向金亚科技转回4,900万元是在金亚科技被立案调查之后发生的,不能证明该4,900万元系真实发生的收入。
综上,我会对金亚科技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周旭辉作为时任金亚科技董事长,在201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其应对金亚科技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周旭辉作为金亚科技实际控制人,策划、组织公司内部及外部多名人员共同实施财务造假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我会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分别对周旭辉两项行为进行处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量罚幅度已综合考虑了其违法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
综上,我会对周旭辉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要求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何苗、罗进作为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应当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积极问询,提出质疑,提供建议。何苗在周旭辉不在公司期间代行董事长职责,应勤勉尽责,及时发现公司异常情况。罗进作为金亚科技时任总经理,应当全面了解、掌握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情况,金亚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表现为财务数据造假,虚假的财务数据一般会对应异常的经营活动,不知情、不了解、未参与不能成为免责事由。相反,在正常履职的情况下,不知情、不了解、未参与恰恰是其未勤勉尽责的证明。我会已综合考虑相关当事人任职的年限、岗位职责、履职和勤勉尽责情况,并结合本案违法情节和造成的恶劣影响来认定责任和确定处罚幅度。
综上,我会对何苗、罗进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四,陈维亮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张世杰作为上市公司的监事,应当对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应当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和专业判断,即使借鉴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专业意见,也要独立承担责任。不能以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未发现、未指出为由,请求免除其责任。发生信息披露违法时,其他主体是否发现、是否指出错误、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被追究责任,均不能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对其量罚是综合考虑其专业知识、违法情节后作出的,于法有据、公平合理。
陈维亮的行为不构成重大立功。重大立功应该表现为当事人积极主动作为,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检举、揭发、反映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被认定为重大立功的行为。根据金亚科技的相关公告,陈维亮对金亚科技收购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的提案只是因病未表决,其辞职的理由也是身体原因和精力不济,陈维亮并未对金亚科技的财务记录、公司运营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发表过意见,其行为不构成重大立功。
综上,我会对陈维亮、张世杰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金亚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周旭辉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张法德、丁勇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四、对罗进、何苗、李国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五、对刘红、曾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六、对王海龙、陈维亮、陈宏、张晓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七、对曾兴勇、张世杰、刘志宏、舒稚寒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