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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联建光电 公告编号:2018-161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7]117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2018年7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18]5号),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相关人员依照程序对拟行政处罚事项申请了申辩。2018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号),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联建光电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何吉伦、周昌文、朱贤洲、黄允炜、向健勇、钟菊英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2014 年至 2016 年,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时传媒”) 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共虚增营业收入61,787,035.34 元,虚增利润 60,472,468.90 元。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4 年 8 月,分时传媒与泸州老窖柒泉小酒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泉小酒”)签署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 1,500 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2015 年 9 月,西藏大禹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大禹”, 分时传媒孙公司)与柒泉小酒签署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 626 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经查,合同实际并未全部执行。分时传媒以此虚增 2014 年、2015 年营业收入分别为 6,196,226.42 元、942,793.80 元,虚增 2014 年、2015 年利润分别为 6,196,226.42 元、942,793.80 元。

二、2015 年 9 月和 2016 年 1 月,西藏大禹与成都金宝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盛世”)签订广告制作发布协议,合同金额分别为 920 万元和 2,100 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经查,合同实际并未全部执行,分时传媒以此虚增 2015 年、2016 年营业收入分别为 7,643,245.37 元、9,919,952.80 元,虚增 2015 年、2016 年利润分别为 7,643,245.37 元、9,919,952.80 元。

三、2015 年 7 月,西藏大禹与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2015 年 11 月,双方签署媒体替补点位确认单,约定合同金额变更为 880.95 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2015 年 11 月,西藏大禹与绿能宝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 3,800 万元, 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经查,合同实际并未全部执行,分时传媒以此虚增 2015 年营业收入 27,788,576.81 元,虚增 2015 年利润 26,474,010.37 元。

四、2016 年 11 月,西藏大禹与成都四季营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 1,500 万元,经查,分时传媒通过跨期确认该合同广告业务收入,虚增 2016 年营业收入 9,296,240.14 元,虚增 2016 年利润 9,296,240.14 元。

综上,分时传媒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2014 年虚增营业收入 6,196,226.42 元,虚增利润 6,196,226.42 元,虚增利润金额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 3.82%;2015 年虚增营业收入 36,374,615.98 元,虚增利润 35,060,049.54 元,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 12.97%;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19,216,192.94 元,虚增利润 19,216,192.94 元,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 4.07%。上述行为导致联建光电 2014 年年度报告、2015 年半年度报告、 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和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 对联建光电责令改正,给子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 对何吉伦、周昌文、朱贤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三、对刘虎军、褚伟晋给子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四、对黄允炜、姚太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五、 对熊瑾玉、蒋皓、段武杰、向健勇、马伟晋、李小芬、谢志明、张爱明、肖连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 万元罚款;

六、 对杨再飞、肖志兴、苑晓雷、钟菊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公司将以此为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8 年 12 月 20 日